网购外卖食品出问题谁来承担责任?

  随着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网络运营规模的迅速扩大,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网络订购外卖就餐,不仅方便快捷而且美味可口。由于网上外卖具有极大的客户需求量,大小商家在利润的吸引之下蜂拥而至,这也导致了外卖供应商的良莠不齐。外卖食品的安全问题是不容忽视的,一旦顾客因为食用外卖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相关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是值得慎重思考的问题。以百度外卖为例,百度外卖全称百度外卖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作为中间商为食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以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的方式提供交易平台。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外卖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消费者食用外卖食品受到损害后并非只能束手无策、自认倒霉,现行法律法规中不乏对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适用于食品安全损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众所周知,对于非自营的食品销售,外卖平台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十分相似,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的认定是合理的。外卖平台的责任划分问题依据该规定处理是恰当的,也就是说,外卖平台如果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就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害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订购外卖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外卖平台有义务提供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否则外卖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订购外卖受到损害要积极依法维权哦。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李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