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无须对发包人雇佣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承包人无须对发包人雇佣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文| 郝亮亮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律师
  案情简介
  2013 年7 月29 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 号百子家园某号房屋的钢结构工程交被告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对工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雇佣了案外人龙某、周某在上述房屋内从事门洞破拆施工。2013 年8 月21 日,龙某、周某使用被告的简易吊装机自该房屋三层往楼下吊运破拆后遗留渣土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为此,龙某、周某于2014 年分别将原告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要求原告赔偿龙某、周某经济损失共计43 万元。2015 年,原告以被告将没有生产合格证的简易吊装机提供龙某、周某使用,致使二人受到人身损害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向被告追偿上述赔偿费用。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案外人龙某、周某形成劳务关系,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承担责任的原因亦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XXXXX 号、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XXXXX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与案外人龙某、周某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承担责任的原因为:原告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警示及劳动保护义务,在事故中的责任较大,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龙某、周某未谨慎使用工具并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的安全警示及劳动保护义务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事故的责任应由原告和龙某、周某承担,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二、被告的简易吊装机系合格产品,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的简易吊装机系通过合法渠道采购的合格产品,有合格证及付款凭证为证,且龙某、周某的损伤并不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而系二人错误操作,使用不当造成,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三、原告和龙某、周某擅自使用被告的设备,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龙某、周某应谨慎使用工具并对自身安全直接负责任,二人并未经过被告许可便私自使用被告的简易吊装机,未谨慎使用、错误操作工具才造成了自身损伤。对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自行承担责任。原告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警示及劳动保护义务,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并未通知被告其雇佣的龙某、周某要使用被告的设备,被告不知也无法预测到设备会被其他缺乏操作经验的人擅自使用,被告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XXXXX 号判决书载明:原告在与龙某、周某纠纷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提供的证据,内容为:据我司工作人员讲:……才知道他们2 名工人没打招呼就擅自使用了这部机器往下运垃圾……该证据证明原告明确知晓且认可龙某、周某二人使用被告简易吊装机未经被告许可,原告不应将与龙某、周某损坏无关的被告牵扯其中,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造成被告人力物力的损失。
  四、被告要求向原告赔偿被告简易吊装机损坏的损失
  被告简易吊装机被原告雇员损坏的事实已经原告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XXXXX 号判决书中认可,因原告和案外人龙某、周某的过错,造成原告的简易吊装机受到损坏,原告作为龙某、周某雇主,应向被告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与案外人龙某、周某形成的劳务关系,原告与案外人龙某、周某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原告所述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并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简易吊装机损失的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因施工需要,将简易吊装机放置在施工现场,龙某、周某作为与被告同时进行施工的其他劳务人员,在使用被告的简易吊装机过程中身体受到损害。因被告将简易吊装机放置在施工现场并无过错,而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机器系自制简易吊装机,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系主动将简易吊装机提供给龙某、周某使用,且根据周某的陈述,周某对简易吊装机的使用方法知情,故事故发生是因原告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以及龙某、周某未谨慎使用工具并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经审理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律师点评
  一般来说,总包单位对现场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发生人身损害的龙某、周某是原告直接雇佣的,与被告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故被告没有对其承担责任的义务。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了简易吊装机的生产合格证、民事判决书,证明损害发生的原因系龙某、周某的错误使用以及原告作为雇佣方没有尽到安全警示的义务,与被告无关。最终,我方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