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空白处签字身份如何认定
文|陈振奎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时有发生,不仅方便了借款人日常的生活、生产经营,还会给贷款方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借据不规范,借款内容约定不明、担保条款无效等情形使借贷双方诉讼风险大增,产生纠纷时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王某因生意急用钱,便通过朋友刘某向张某借款3 万元,张某与王某不熟悉,但因其与刘某是邻居,碍于情面就将3 万元借给了王某,双方约定年底返还借款,王某也向张某出具了借据,但张某要求刘某对该笔借款作以担保,刘某拍着胸脯说王某不还他还,并在该张借据的落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签了字。该笔借款逾期后,张某无法找到王某,便要求刘某承担担保责任返还借款,但刘某称其并非担保人,只是见证人,拒不返还借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刘某返还借款3 万元。
笔者作为原告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并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就案件事实,向法庭递交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王某应履行返还借款义务。
原告作为贷款人向王某支付了借款3 万元,王某作为实际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应按约定返还借款。
二、刘某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而非见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刘某虽在借据空白处签字,但刘某在借款发生时明确表示其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已表明担保人的身份,且有借款人王某的陈述、张某与刘某的电话录音予以佐证。
2、刘某未有证据证明其在借款发生时为见证人,且王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据中亦未表明刘某为见证人。
3、刘某作为担保人,未在借据中约定担保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王某作为借款人应承担返还借款义务,刘某作为担保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刘某向原告张某出具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支付了借款,被告王某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履行返还借款义务。被告刘某虽在借据空白处签字,但其在借款时表明了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因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故被告刘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追偿。据此,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3 万元;
二、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刘某在借据空白处签字的认定。借条上签字的不外乎有三种人:借款人、担保人或者见证人。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刘某在借据落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签名,是应张某的要求,且签名处未有担保人字样,不能简单的推定为担保人。所以,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视刘某签名应当认定为见证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担保人。刘某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的制度。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民间借贷关系中,个人证明、见证其债权、债务发生的人是见证人。担保人、见证人因其性质、关系不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区别。因此,在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中,无论是以担保人、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的,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确、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刘某不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不是共同借款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从现有证据看,刘某签名的位置在借据的落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而不是在借款人处,可见其没有借款人意思表示,借款行为未成立。张某也承认事实上借款是由王某受领并使用。
其次,刘某有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 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由此可见,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应以当事人有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并且,保证责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其是当事人承担的一种单务的、无偿的法律责任,并不享有要求对方对待给付的请求权,正因如此,无法确定的保证行为也不能像其他民事行为一样适用推定。本案中,虽然刘某在借据落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是通过借款人王某的陈述及张某提供的录音证据,足以证明刘某存有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明确的意思表示,且刘某虽然以自己是见证人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其主张的任何证据,就此可以推定刘某为保证人并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此笔者提醒,借条上不同的签字具有不同性质,从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必须谨慎对待。在发生借贷关系时,第三人在借据上签字时,应当在借据上明确写明自己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以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