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导演与某影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某导演与某影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文| 郑伟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部长
  案情简介
  2012 年8 月,某导演与某影视公司签署了《导演合同书》,受聘担任某电视剧的导演。双方约定电视剧暂定25 集,按集支付导演报酬,如该剧发行许可证核准集数多于25 集的,某影视公司还需另行支付超集导演报酬。合同签署后,某导演开始进组履行导演职责,某影视公司也依约支付了前两期劳务费。2012 年10 月,某影视公司突然在剧组宣布导演另有任务不能继续拍摄,并当场更换了导演。某影视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后,以某导演违约在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劳务报酬。某导演遂将其诉至法院,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某影视公司支付导演报酬60 万元。2、判令某影视公司赔偿导演损失80 万元。3、判令某影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意见
  本所接受导演委托后,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
  2012 年8 月被告与原告签署了《导演合同书》,聘请原告担任涉案电视剧的导演。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被告组建的剧组职员专业性不强、各部门协调不畅的情况,仍保证了拍摄质量及时间要求,根本不存在违约情况。
  2、被告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于2012 年10 月向剧组宣布原告另有任务不能继续拍摄,并更换了导演,将原告逐出剧组,并擅自解除了《导演合同书》。庭审中,被告证明其合法解除合同的证据仅仅是其部分剧组工作人员出具的书面证言,但该证言与事实完全不符,且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人无法定理由也未出庭作证,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解除合同的合法性,被告应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3、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第三期导演报酬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导演合同书》第十条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是在推掉其他电视剧的拍摄工作接拍该剧的,被告无故解除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理应依法予以赔偿。同时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被告应向其支付对应的劳务报酬。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法院判决:
  1、某影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某导演报酬20 万元(税后)。
  2、某影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某导演损失17.5 万元。
  3、驳回某导演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某导演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二是某影视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庭审中,某影视公司为证明某导演存在违约情况,提交了涉案电视剧相关剧组人员出具的书面证言,因该等证人与某影视公司有利害关系且其未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因此某导演对该证言不予认可,两审法院均同意某导演的意见,并据此认定某导演不存在违约情况。庭审中某影视公司主张合同系双方协商解除,但未提出相关证据,且某影视公司未能证明存在解除合同之约定或法定事由,因此法院认定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庭审中某导演主张其拍摄量已过半,某影视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同时,因接拍涉案电视剧,某导演推掉了其他同档期的电视剧导演业务,因某影视公司违约解约,造成某导演可得利益之损失,因此要求某影视公司承担支付相应劳务费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某导演未能举证证明其拍摄量过半,双方也无法举证证明某导演完成工作部分所形成的电视剧集数,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某导演付出的劳动、某影视公司的违约程度,并结合涉案合同相关条款,酌情就某导演主张的劳务费及损失赔偿予以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