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后未清算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 周海华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公司登记时开始,至公司注销时消灭。公司的终止将影响债权人、公司员工和股东等各方面的利益,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须履行的程序,通过清算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分配财产,并最终完成注销手续,公司法人人格圆满地终止。由于诚信市场秩序缺失,实践中许多公司为逃避债务,置债权人利益于不顾,一个关门大吉成为缺乏股东的惯常做法,殊不知,此种应对方法不仅不会大吉反而会因未清算而终止公司令股东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
结论:公司未经清算即解散的,股东个人需要承担下列责任:(1)对于未清偿债务的有限赔偿责任,直至无限连带责任;(2)股东是法定代表人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3)若是餐饮行业,作为负责人的,5 年内不得从事餐饮行业。
一、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结论:清算义务人根据公司类型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董事和控股股东。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公司有组织清算人进行清算的义务,解散后未清算的公司往往人去楼空,使债权人之债无人可讨,无路可寻。即使通过启动司法强制清算程序,由于解散后公司账册、财产、重要文件等都已灭失,强制清算障碍重重,公司几乎已无偿债能力。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界定对于保护债权人与股东利益有重要意义。
由于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而解散后清算《公司法》的规定侧重于清算的具体实施,如规定了清算人、清算人的职权与义务、清算程序等,而淡化了未进入清算程序的责任承担。因此解散后不进入清算程序成为很多公司逃避债务的途径,威胁了债权人和部分股东的利益。
针对此种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 条进行了规定,将清算义务人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 条实际是将公司应当承担的清算义务具体到清算义务人上,清算义务人根据公司类型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
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实际是基于其与公司的某种法律关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股东同时具有遵守公司章程、足额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等义务。虽然在有限责任制度之下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但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以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被引入。目前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第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第二,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第三,利用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第四,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公司通过逃避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而逃避债务的行为已经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第三种情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后股东的有限责任转化为连带责任,因此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法理基础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清算义务人认定典型案例--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结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小股东不能以不是实际控制或未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免除清算义务。
此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指导案例9 号,在该案中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恒)供应钢材,拓恒公司欠款130 多万,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的股东( 持股比例40%、30%、30%),拓恒公司因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清算。因此原告请求各股东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两小股东以拓恒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控制,小股东无法对其清算,造成拓恒公司财产的灭失的原因是由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已经资不抵债,而非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最终法院以拓恒公司全体股东为清算义务人,小股东不能以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三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拓恒公司财产减少有因果关系,判决三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清算义务人的具体责任承担
结论:公司未经清算即解散的,股东个人需要承担下列责任:(1)对于未清偿债务的有限赔偿责任,直至无限连带责任;(2)股东是法定代表人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3)若是餐饮行业,作为负责人的,5 年内不得从事餐饮行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 条规定了两种股东承担责任的类型: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有限赔偿责任和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之下,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义务,但是公司财产减少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员是难以证明的,因此存在举证方面的不可能。鉴于此,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减少的事实。而由于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待无法清算时人民法院将以此终结强制清算,债权人可以人民法院的终结清算裁定书作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证明。
解散公司后停业时间连续六个月以上,公司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若负有个人责任,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若公司属于特殊许可行业,如餐饮服务行业,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许可证也面临被吊销的风险,股东作为负责人的,5 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综上,当公司面临债务纠纷,首先应积极应对,在具体债权数额上争取公司最大权益。当公司无继续经营的意愿时,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公司可以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但破产清算耗时费力、成本较大,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7 条的规定,在资不抵债时与债权人通过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报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结清算程序。若公司资产尚可抵债,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公司,并主动自行组织清算,待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再实现公司的圆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