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债权转股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文| 王丹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律师
  1999 年7 月30 日,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共同下发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主要为处置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扭转亏损的不利局面而制定,故此类型的债权转股权一般被称之为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性质的债权转股权,即商业性债权转股权。2012 年1 月1 日实施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虽然该办法因2013 年修正的《公司法》取消部分公司注册实缴制的变更而被配套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废止,但对于债权转股权的定义仍在持续沿用。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主要针对银行及国有企业,且具有其特定历史背景,有特定的审批操作流程,并不具有过多的讨论空间。以下本文就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的理论基础、债权转股权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向大家简要介绍。
  一、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背景
  2004 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可用于出资的内容,但其中并不包括债权。故在2005 年《公司法》修订之前,商业性债权转股权操作上并没有法律层面的支持。2005 年《公司法》修订后,扩大了公司出资的形式,虽然并没有明确债权可以进行出资,但从《公司法》层面上减少了对债权转股权的障碍。从《公司法》的修订可以看出,对于公司出资的形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随着实务界不断出现债权转股权的案例,理论界也一直在倡导完善债权转股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达到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增加资金的利用效率。2012 年1 月1日《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可进行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况:一是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 二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是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自此,我国彻底放开了对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的禁止[本文仅讨论以债权人对公司的自由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情况,不涉及以第三人债权转为股权的内容。]。2014 年3 月1 日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虽然废止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但仍在第七条明确的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满足的条件,其内容基本与《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一致。
  二、债权转股权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后,债权转股权是否仍需评估
  原《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根据该规定,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废止《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前,商业性债权转股权均需要对债权进行评估。结合原《公司法》关于实缴制及验资等规定的立法目的,该处规定的评估亦是从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在2013 年新《公司法》颁布,将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之后,从注册资本的缴纳、验资等方面放宽了对股东出资的要求,故而配套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债权的评估也未再强制性要求。由此,目前普通的商业性债权转股权是否评估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若在转换过程中过高的计算了债权的价值,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对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原债权人仍有就不实部分出资承担责任的可能。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债权转股权,结合目前国资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对国有资产保护的角度考虑,我们认为仍需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债权予以评估。
  (二)关于债权转股权过程中的税务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2009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同时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2.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2010 年,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4 号),为企业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序方面的指引。2014 年3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亦提出完善兼并重组所得税政策。
  (三)债权转股权过程中第三人权利保护的问题
  债权转股权的过程中,权利人的资产由原来相对稳定的债权转换为较不稳定的股权。此中,在债权转股权中的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其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的可能性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股东所持股权价值的实际变化而受影响。且在债权转股权过程中,若债权人恶意低价作价债权,亦有可能是其债权人利益受损,那此时,外部债权人的权利应该如何保护呢?《合同法》第74 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该规定,若出现债权人恶意以不合理的低价转换股权的,外部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若债权转股权过程中债权作价过低,存在恶意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的可能,那外部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 条的规定,享有撤销权;若不存在该种恶意,因股权也是资产的一种形式,虽然股权较债权的稳定性较差,但仍不能被认定为存在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历次修订,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让不同主体更加方便的参与公司,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债权转股权作为其中一种方式,可以缓解资金供需双方的矛盾,通过对债权转股权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了解债权转股权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能够有效提高债权人及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期待我国《公司法》能够借鉴经验,对债权出资进一步进行明确,作出更为细致、完善、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