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文\漆光昊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2024 年 12 月 25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与《增值税法》同步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完成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向法律层级的跨越,构建起配套衔接、规范统一的增值税法律体系。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数据显示,2023 年国内增值税收入 6.93 万亿元,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 1.84 万亿元,出口退税 1.71 万亿元,增值税收入合计 7.06 万亿元,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 39%,是我国经济发展的 “压舱石”。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颁行《增值税法》是对经济发展的快速反应,对政策引领的积极回应和对改革经验的适时转化,也是在 “十五五” 时期进一步筑牢经济根基,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的有力之举。

《增值税法》共 6 章 38 条,分为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

总则部分第三条第 1 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相比《暂行条例》,将劳务并入服务。

税率部分《增值税法》维持了 13%、9%、6% 三档税率,保障税率结构整体稳定。同时,将 3% 征收率适用主体对象由 “小规模纳税人” 调整为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正式将留抵退税制度纳入法律体系。

税收优惠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取消《暂行条例》中的 “避孕药品和用具”,新增学历教育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等项目。

征收管理部分第三十条采用计税期间概念,强调计税期间是税款计算的最小时间单元,并分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取消《暂行条例》中 “1 日、3 日、5 日” 的短期选项。

面对《增值税法》的实施,相关企业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新法将五类应税项目整合为四类,“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正式归入 “销售服务”。意味着 2026 年起,相关业务开票、申报时需统一选用 “服务” 类编码;第二,原条例实施细则列举 8 种视同销售情形,新法缩减至 3 类,意味着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等行为不再视同销售;第三,对进项抵扣仅“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居民日常和娱乐服务不可抵扣。若用于生产经营环节,进项税可按规定抵扣;第四,新法取消了“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企业需转为应税,进项税可抵扣。

总的来说,增值税法既保持增值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又总结实践经验、体现改革成果,对于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