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要点解读

文\赵文龙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


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 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 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在 2018 年 9 月 7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2018 年规定”)基础上,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类型进行了优化完善,并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本文现就规定要点进行解读。 

一 、 管辖范围调整

1. 对于原为互联网法院所在市辖区(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 

①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②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③ 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④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四类案件,将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当事人应当向互联网法提起诉讼;

2. 对于原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 

①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② 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③ 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④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将按照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标准由三地相关基层法院受理;

其中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25〕167 号),由相关集中管辖法院按管辖区域范围受理,例如北京地区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将按照规定的管辖区域,分别由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六家基层法院集中受理; 

3. 规定还相应调整了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 

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述调整在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审理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法院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  

案件,对于有效回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司法保障,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 、上诉审理机制调整

对于由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2018 年规定明确相应案件的上诉由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审理。新规在 2018 年规定的基础上,对此作出进一步优化:

明确互联网法院审结案件的上诉,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另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规范的调整,一方面体现了由特殊到一般的立法进步;另一方面允许地方高院结合属地情况相应指定二审管辖法院,应当认为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三 、规定的溯及力

为解决规定施行前后的司法衔接问题,规定明确,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即规定不具有溯及力。

四、规定原文

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

(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当事人之间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 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