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新规亮剑——为教育机构“卷款跑路”受害者铺平执行维权之路

文\沈雨晨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

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快速发展。但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不断诞生的同时,由于种种原因陷入经营困境,最终甚至“卷款跑路”的培训机构也越来越多。不少学员无法继续学习,好不容易打赢官司要求对方退费后,又陷入即使拿到法院判决,也无法执行回学费的困境。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24 年10 月30 日公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 年12 月1 日起施行。《解释》对于拒执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情节、追赃挽损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5 年6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该《意见》主要明确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拒执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拒执案件中刑事自诉的受理流程。

本文将结合《解释》《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教育机构“卷款跑路”受害者维权提供些许法律上的思路与帮助。

实践中,学员起诉培训机构要求退还学费的,一般来说拿到胜诉判决问题不大,困难的是如何顺利把钱执行回来。通常来讲,败诉方不履行财产给付义务的,要么是没钱,要么是有钱但却通过各种方式拒不执行,我们需要首先区分对方到底是没钱执行还是拒不执行。


1.没钱执行,不会涉嫌犯罪。

如果真是因为经营亏损或者经济能力不足,没有履行能力的话,就可能被法院列为我们俗语常说的“老赖”,但是只要他还有赚钱能力,将来随时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以继续履行财产型法律义务。


2.有钱但拒不执行,可能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了拒执罪的入罪标准,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伪造、毁灭、隐匿有 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启动刑事程序的途径:(1)申请执行法院将拒执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申请检察院对执行案件进行检察监督,并将发现的拒执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3)直接向公安机关就被申请执行人涉嫌拒执罪提起刑事控告。(4)通过刑事自诉追究行为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二、人民法院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既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也可以直接移送拒执案件给公安机关立案。

四、公安机关受理拒执案件并依法处理理由。

总结来说,《意见》从案件移送、立案侦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法院裁判、刑事自诉等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对于拒执案件的办理全流程均予以了细化。该《意见》的出台,将敦促办案机关依法办理拒执案件,同时使“卷款跑路”的教育培训机构更加难以逃避执行。

更重要的是,众多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学员将在维权过程中更加明晰办案时限,并勇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法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