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施行后之提示与建议(下)

\江焱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为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共五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本文对经营者不得实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梳理,并作出提示与建议。 

一、概念判定 

(一)列举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影响用户选择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等因素。 

《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上作出以下细化:1. 列举技术手段,如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2. 明确影响用户选择的具体情形;3. 增加判定因素,如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 

(二)具体方式 

《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以下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1. 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2. 无正当理由拦截、拖延审查、下架,或干扰下载、安装、运行、更新、传播等行为;3. 对非必需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设置不合理障碍;4. 无正当理由实施搜索降权、限制服务内容、调整搜索结果自然排序等行为;5. 其他妨碍、破坏行为。 

(三)判定因素 

《规定》第二十六条列举了判定妨碍、破坏行为的因素:1. 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是否无法正常使用;2. 是否无法正常下载、安装、更新或卸载;3. 成本是否不合理增加;4. 用户或访问量是否不合理减少;5. 用户合法利益是否受损,或用户体验是否下降;6. 行为频次、持续时间;7. 行为影响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8. 是否利用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流量劫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规定》第十三条进一步列举流量劫持的表现形式 :1.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身或他人产品或服务;2. 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欺骗或误导用户点击;3. 其他插入链接或强制目标跳转行为。 

三、恶意干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误导 、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其他程序等网络产品或服务。 

四、恶意不兼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判定恶意不兼容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兼容行为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2. 是否影响网络生态开放共享;3. 是否针对特定对象,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4. 对消费者、第三方经营者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5.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约;6. 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成本不合理增加;7. 是否有正当理由。 

五、反向刷单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1. 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给予好评,导致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信用等级降低、商品下架等处置;2. 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3. 批量购买后退货或拒绝收货。 

六、拦截干扰

《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 针对特定经营者拦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页面(拦截非法信息、频繁弹出干扰信息除外);2. 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流、屏蔽、搜 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交易;3. 限制交易对象、销售区域或时间,影响其他经营者经营选择;4. 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 

七、歧视待遇 

《规定》第二十条规制了歧视待遇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明确以下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1. 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2.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 开展的优惠活动;3. 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此外,《规定》第二十二条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提供监管依据。经营者应避免实施上述及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降低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等风险。 

总结: 

《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细化与完善,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建议通过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自查是否存在上述行为,并针对不合规之处予以整改,以降低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