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薇薇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上海分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95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 春节,放假 4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 2 天(5 月 1 日、2 日)”。就是说自 2025 年起,春节的法定假期增加到 4 天,劳动节的法定假期增加到 2 天。那么自然在新增加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也应当支付 300% 的工资报酬。
众所周知,《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 300% 的工资报酬。但是这个 300% 到底是三倍还是四倍?是额外支付 300% 还是只需另行支付 200% ?这一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 践中,各地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2025 年 1 月 1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 号),其中第二条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工资报酬。该通知内容表明,法定节假日期间本应正常支付工资,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提供加班劳动,应当单独再支付 300% 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因此,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全部工资报酬实际包括两部分:
1、按照正常工作期间支付正常的工资;
2、额外向劳动者支付 300% 的工资报酬。
那么引申出来的问题是,额外支付的 300%,是依据什么标准计算呢?加班费是不是支付当月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 4 倍即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 号)中对于增加法定休假日之后的工作时间进行了规范:
年工作日:365 天 -104 天(休息日)-13 天(法定节假日)= 248 天
季工作日:248 天 ÷4 季= 62 天 / 季
月工作日:248 天 ÷12 月= 20.67 天 / 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工资的折算办法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8 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 -104 天)÷12 月= 21.75 天
综上可知,额外支付的 300% 是指加班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三倍,而依据上述计算方式折算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与应当正常发放的放假期间工资标准并不一定完全一致,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四倍”,而应在支付正常工资的基础上,单独核算 300% 的具体金额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