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邱天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笔者的朋友最近遇到一个难题,多年之前其曾经打赢了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被告没有上诉,他便也将这个案件和债权抛之脑后。近期他偶然间发现了这份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于是怀着忐忑的心,颤抖的手,第一时间询问笔者其是否还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还能执行到款项。朋友的遭遇,涉及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的问题,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对时效问题提出异议的,如案件不存在执行时效期间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则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异议成立后将不予执行。
但实践中很多朋友并不清楚哪些情形构成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中断和中止,本文将结合案例,针对金钱给付类案件中申请执行时效中断问题,与各位进行探讨。
案例一:(2021)沪 0114 执异 11 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下称“嘉定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唐某提出执行异议,其称自(2016)沪 0114 民初 6810 号判决书生效至王某申请执行立案之时,从未收到过王某的催款信息,判决生效之日至申请执行之日已经近四年,超过执行时效期限,特申请法院终止执行。王某辩称 2016 年底其准备申请执行,但唐某打电话给王某称一定会还钱,让其不要申请执行,后来唐某一直未付款又无法取得联系,所以才于 2020 年申请法院执行。
嘉定法院查明,该院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作出(2016)沪 0114 民初 6810 号判决书判决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王某借款 35000 元, 并于 7 月 29 日、31 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文书。王某后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申请执行。审查中,王某对其所述关于唐某电话承诺还钱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唐某表示收到判决书之后没有与王某联系过。
综上嘉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判决 生效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6 日,距王某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且王某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唐某要求不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嘉定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2016)沪 0114 民初 6810 号判决书。
律师分析: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时效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超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受理案件后,被执行人如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对执行时效问题进行审查,此时,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执行时效期间中断事由,且重新计算后尚处于时效期间内,则法院会驳回异议。反之,像本文案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那样,仅向法院提出双方电话沟通中被执行人唐某承诺还款,但无法提供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则法院将不予采纳该项事实。如法院认定关于时效的异议成立,则将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四种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分别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其中,绝大部分案件是围绕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这两种情形展开。
对于当事人提出履行要求的认定,实践中最基础也是最常见的方式是申请执行人通过信件、电子邮件、微信、短信或通话等渠道进行催告,但申请执行人在操作过程中常常在证据固定环节存在瑕疵。因此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文书,需要对方当事人在该份文书上签名、盖章或捺印,才能证明提出履行要求的文书已 经送达对方而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该份证据才会被采纳。如果对方当事人未能签名、盖章或捺印,则需要其他方式证明这份文书已经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例如当面送达时进行录音录像,或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见证。此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该方所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是否该文书已经成功送达。关于签收对象,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则其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该自然人授权的主体视为有权签收人;如对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授权的主体以 及其内部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都可以作为有权签收人。
如果当事人一方通过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如电子邮件、短信、 微信等渠道)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后,视为已经要求履行,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通过邮寄书面文件主张权利的,要确认是否该文件已经被签收,届时应将邮寄送件的投递记录或签收回执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通讯渠道发送要求履行义务的信息时,要注意信息是否成功发出。如电子邮件或短信未能成功发送,或微信等通讯软件中已经被对方删除联系方式,则可能存在法院认定信息未能到达对方当事人而未产生时效中断效力的风险。同时,还应保存好发送相关数据电文的原始载体,以便当庭出示。最后,如通过电话通话方式要求履行的,通话过程中要做好电话录音,录音要完整连续不能经过剪切拼接,并能清楚的反映出通话双方的主体身份、当事人提出履行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进行的回复。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四)款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应当认定权利人提出了履行要求,时效发生中断。如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也可以认定要求履行而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在前述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各种情形下明确作出如部分履行、分期履行等履行承诺,或主动制定债务清偿计划或与权利人协商请求延期履行债务的,都可以被认定为其同意履行义务。此外,如当事人表示对该笔债务提供担保,也可以据此认定其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对方当事人提出时效异议,导致自身实体权利难以实现,权利人将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