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形式减资,股东还要担责吗?

文\ 张婧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近日有客户咨询,若只是形式减资,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并不实际从公司抽回资金,公司的财产也并未减少,那么公司的债务是否就与股东无关了?笔者现通过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梳理并作出初步解答,供读者参考。 

对于“形式减资”行为,股东是否需要担责问题,需要论述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首先,对于“形式减资”行为,公司减少的是股东认缴部分的出资,虽然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并不实际从公司抽回资金,但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取决于减资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取决于股东在此过程中是否抽回资金。 

2024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据此,法律明确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同时,也明确应当依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注册资本既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财产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负有诚信出资以保障公司债权人交易安全的责任,公司减资时对其债权人负有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减资需要履行以上法定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实务中,减资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在减资过程中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在以上减资流程中,实务中最容易忽视并且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就是“通知债权人”这一环节。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对于已知债权人的认定标准;二是通知的方式是否必须对债权人进行单独通知,还是仅公告通知即可。 

结合笔者经办的诉讼案件,法院对于第一个问题已知债权人的认定标准,普遍认为公司在减资时对于已知晓的债权人,均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至于相关债权是否已经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最终认定以及债权数额是否明确不影响其作为债权人的身份。只要在公司形成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时,相关债权人对公司债务的基础已经存在,明知或然债务有转化为现实债务的可能性则即属于已知债权人;此外,法院对于第二个问题通知的方式,普遍认为应当采取直接通知的方式,公告作为一种拟制的通知方式,仅是作为直接通知的一种补充,适用于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对于未经直接通知债权人而径行就减资进行公告的,则认为公司未尽到通知义务。 

其次,对于“形式减资”行为,公司减少的是股东认缴部分的出资,很多当事人会有一个误区认为,股东对于认缴的出资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则并未损害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对于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需要分析认缴制下减资瑕疵时的股东责任问题。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违法减资情形,并不区分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对于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则意味着《公司法》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之后已明确在认缴出资情形之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恢复。 

那么在《公司法》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之前,法院对于此问题是如何认定的呢?结合笔者经办的相关诉讼案件,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减资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有的法院会参照“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三 ) 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有的法院会认为,在符合《九民纪要》加速到期的情形下,可以认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九民纪要》出台后,采取了相对限缩的做法,为非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开了两个口子: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存在瑕疵的,不应当适用“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不论是《公司法》修订之前还是修订之后,对于“形式减资”行为,虽然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并不实际从公司抽回资金,但只要减资程序存在瑕疵,股东可能都需要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