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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浅谈“三期”女职工的法律保护

近日,一则“女子休产假被公司以旷工辞退”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彭女士入职某网络公司不久后发现怀孕,并在孕期一直正常上班,但在其休产假时公司却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最终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产假工资等合计约8.5万元。

女性在职场中本来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尤其是正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因此,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2012年,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面明确了对“三期”女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为女性群体的职场生活保驾护航。

就产假的法律规定而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由此可以看出,女职工的产假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生育下的产假;另一种是流产的产假。所以女职工正常生育下的产假至少为98天,同时,根据2021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法律只规定了享有延长生育假的权利,具体延长的天数则由各地区根据实施情况自行制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山东、四川、河北等地的延长生育假则为六十天,而河南、海南的延长生育假则长达三个月。除此之外,一些地区在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基础上,还额外规定了可享有的增加产假的权利空间,如北京地区规定经过单位等的批准,可再增加一至三个月假期;重庆地区规定经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等。

除了以上女职工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对“三期”女职工还做出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即不可依据无过失辞退条款和经济性裁员条款,对“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彭女士在正常休产假期间,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虽然适用的解除条款是过失性辞退条款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以女职工休产假视为旷工实为极其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在法律法规对女性职工的权利保障日益完善的今天,公司仍无视法律规定,对“三期”女职工不仅不存在规章制度中的额外保护,还变本加厉,剥夺“三期”女职工的基本权利,这种做法无异于自陷风险,引起众怒。

2021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全面开放三胎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在此政策下,对女性职工的保护将会愈加重视,同时,男性在家庭抚育中将承担更为重要的责任,除了一些对陪产假的地区性规定外,笔者也将期待着上升为法律规定的配偶陪产假与育儿假,为“三期”女职工减轻压力,提供更加完善的权利保障,更好地响应国家政策。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安望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