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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对河南“狗咬人”事件和湖北女子跳楼事件的评析

新闻背景

近日,河南“狗咬人”事件和湖北女子跳楼事件,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河南安阳的一位老人在小区被他人饲养的犬咬伤,受伤老人要求养犬业主出面道歉,但养犬业主态度强硬,不仅拒绝道歉,更矢口否认是自己的犬施暴。此种状态持续两月有余,即使当地的民生类电视节目也无法帮助受伤老人有效解决。无独有偶,湖北武汉的一位女子因在小区驱赶袭击她的宠物犬,而被养犬业主百般折磨长达两月之久,女子向有关部门求助未果,遂以跳楼自杀的方式来抵制养犬业主的暴力行为。

律师分析

巧合的是,在上述两起恶性事件中,犬主人都是老年人,因而在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从立法方面规范老年人养犬行为”的声音。但是,笔者认为:首先,关于老年人养犬存在哪些问题,尚缺乏权威的统计数据和充分的研究,故而还不能将事件的发生归咎于老年人养犬;其次,关于养犬方面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例如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佩戴犬牌、遛狗栓绳及其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我国很多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严格规范养犬行为,明确规定惩罚措施。上述两起恶性事件属于小概率的极端案例,尚不能归因于老年人养犬方面的立法存在问题。

之所以出现上述两起恶性事件,症结是在执法方面,具体表现是:

第一,有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力。《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对业主文明养犬的行为、违规责任以及追责主体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在武汉女子跳楼事件中,有关执法部门并未针对涉事养犬业主的违规行为给予严格处罚,最终导致事件愈演愈烈,发生惨烈后果。在安阳“狗咬人”事件中,涉事犬种为巨型贵宾犬,法律禁止在城市中饲养,但有关执法部门在事前和事后执法过程中均存在明显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

 第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不到位。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因此,化解纠纷不仅需要诉讼、仲裁的方式,也需要各种形式的调解。但在这两起恶性事件中,派出所、街道办、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并没有在纠纷解决中发挥应有作用,对于养犬业主的种种恶劣行径听之任之,对于受害者的投诉求助推诿逃避,导致事件持续发酵,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罗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