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讼时效,信息公开,撤销土地证,行政复议,遗产继承,确权,遗产继承
您好,向你咨询法律问题,我父母于1980年1995年相继去世,我父母在大兴旧宫有一处宅基地,大约400平米。上面有房屋7间。我父母去世后我一直从没过问。我有3个妹妹,现在得知2009年旧宫我父母遗留的房产被拆迁,拆迁款被我四妹妹的丈夫的弟弟全部领走。我自己调查得知他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999年重新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面的名字写的是我妹夫的弟弟杨某名字。请问还是否还能要回拆迁款。我们从没有对我父母的遗产进行过分割。2007年我们曾经起诉过,要求他搬出,但是后来撤诉了。四妹妹的小叔子始终是城镇户口,根本不应该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我们手中的证据, 1、 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 、1951年 旧房契,地契,写有我父亲的名字, 3 、当地村委会开具的门牌地址核对证明,因为门牌改动过; 4 镇政府书面盖章的颁发土地证情况说明,上面记载了当时从国土局领了一批加盖公章的空白证,让村委会填写土地证并且发放。 5 村委会盖章的书面说明,承认当时是村委会填写颁发的土地证。以上两个证明的出具时间是2012年11月。 6 大兴法院2012年12月的的政府信息公开判决书(后一中院裁定撤销该判决),上面说了大兴国土局当时办证的时候没有任何资料。 7 、大兴国土局2012年9月出的信访意见处理书,上面写的是我们家将房产卖给杨金山的。但是我们没有买过。他们也没有相关的买卖资料。8、2013年10月东城法院信息公开判决书,大概内容,让大兴国土局重新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9、2013年10月,大兴国土局重新出具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10、2012年北京市行政复议撤销该土地证驳回复议文书,原因是我不是本村村民,不具备复议资格。 我父母去世后,房屋和宅基地的名字一下子从我父亲的名字,变更成我四妹妹小叔子的名字。通过2012年的诉讼,我更加确认我们所有子女没有和小叔子签过任何协议,甚至没有见过面。
已经经过的几次诉讼和行政复议:
法定继承人:我,二妹,三妹,四妹;
1、2007年民事诉讼,原告:我,二妹,三妹,被告:杨某(四妹夫的弟弟);要求杨某腾退房屋,后在法庭上杨某出具1999年办理的宅基地土地证原件,我们撤诉;
2、2009年,我二妹独自一人行政诉讼撤销土地证,原告:二妹,被告:大兴国土局,第三人,杨某;后大兴法院裁定驳回,驳回原因:原告不是本村村民,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2012年,我行政复议撤销土地证,后驳回,驳回原因我不是本村村民不具备主体资格;复议申请人:我,被申请人:旧宫镇政府;(土地证盖的是旧宫镇政府的章和大兴国土局的章)
4、2012年,信访国土局,得到信访答复意见书,上面说明是颜家(我父亲姓颜)卖给杨某房屋的,所以国土局给杨某办理了土地证,但是国土局没有出具买卖协议及相关证明资料,还有没有指明卖方姓名,只是笼统的说颜家(我父亲姓颜)卖给杨某的;
5、2012年,我向大兴国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大兴国土局出具杨某土地证办理的权属证明的资料,大兴国土局部分信息公开告知书,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6、2013年10月,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判决。判决我胜诉,要求北京市国土局重新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
7、2013年10月,国土局重新出具的判决书,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不存在的原因是当时是村委会办理土地证,国土局并没有参与,所以没有申请人要的资料; 谢谢律师。
8、2013年10月东城法院信息公开判决书,大概内容,让大兴国土局重新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9、2013年10月,大兴国土局重新出具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10、2012年北京市行政复议撤销该土地证驳回复议文书,原因是我不是本村村民,不具备复议资格。 我父母去世后,房屋和宅基地的名字一下子从我父亲的名字,变更成我四妹妹小叔子的名字。通过2012年的诉讼,我更加确认我们所有子女没有和小叔子签过任何协议,甚至没有见过面。
已经经过的几次诉讼和行政复议:
法定继承人:我,二妹,三妹,四妹;
1、2007年民事诉讼,原告:我,二妹,三妹,被告:杨某(四妹夫的弟弟);要求杨某腾退房屋,后在法庭上杨某出具1999年办理的宅基地土地证原件,我们撤诉;
2、2009年,我二妹独自一人行政诉讼撤销土地证,原告:二妹,被告:大兴国土局,第三人,杨某;后大兴法院裁定驳回,驳回原因:原告不是本村村民,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2012年,我行政复议撤销土地证,后驳回,驳回原因我不是本村村民不具备主体资格;复议申请人:我,被申请人:旧宫镇政府;(土地证盖的是旧宫镇政府的章和大兴国土局的章)
4、2012年,信访国土局,得到信访答复意见书,上面说明是颜家(我父亲姓颜)卖给杨某房屋的,所以国土局给杨某办理了土地证,但是国土局没有出具买卖协议及相关证明资料,还有没有指明卖方姓名,只是笼统的说颜家(我父亲姓颜)卖给杨某的;
5、2012年,我向大兴国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大兴国土局出具杨某土地证办理的权属证明的资料,大兴国土局部分信息公开告知书,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6、2013年10月,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判决。判决我胜诉,要求北京市国土局重新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
7、2013年10月,国土局重新出具的判决书,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不存在的原因是当时是村委会办理土地证,国土局并没有参与,所以没有申请人要的资料; 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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