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和同学说律师这个职业,如果总结起来,特别适合美国前国务卿鲍威尔的一段话:着急的事,慢慢地说;大事要事,想清楚说;小事琐事,幽默地说;做不到的事,不随便说;伤人的事,坚决不说;没有的事,不要胡说;别人的事,谨慎地说;自己的事,坦诚地说;该做的事,做好再说;将来的事,到时再说。
其实这也只是管窥全豹,只见一斑,理论的应用窘境在现实面前总是被展现得异常清晰和易于理解,也许我们不能将理论与实践相差多远展现于纸面,但我们却可以在实务中去了解我们的真实水平离我们的想象水平有多远。人们一直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却觉得实践是检验理论的重要标准,下面是我在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得出的一些小小感受。
我在第一天进所里的日记中就写过: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不一样,它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很强,如果它不能被适用,那么其生存的意义就不再符合其出生的根本目的了。同时,我在所里的所见所闻,也让我明白,不是仅仅有朴素的法感就能够处理事情,即使是一些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因此正是由于法律所具有的这个特点,才显得法律人这个行业的特殊性;也正如此,法律人本身对法律的理解也会各有差异。在实践中法律人理解差异的存在便导致操作中存在的障碍,而反过来我们就需要法律人用进一步的实践去冲破障碍,在案件解决中,这一点就会集中体现在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以及法律与道德间的混淆。
在我随律师去接待当事人咨询中,就经常能遇到当事人在向律师阐述案件事实时,总是认为,案件的错误属于对方,自己没有过失;而且由于每个人都有自保心理,所以也总是倾向于只说自己对的地方,不说自己错的地方,而这样建立起的事实就会给律师一种误导。但是在我观察来看,所里的律师都能够清晰地去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抓住要害向当事人提问,而且从来不会向当事人承诺什么,或者去告知他们胜算如何。
这种律师修为不只是在丰富的知识基础上就能够达成的,因为这还需要有大量的实践经验:知道什么样的案子能够立案;什么样的案子虽然在法律上有规定,但是可能举证很困难或者立案很困难等等情况,这就是我们平时在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也是我最近一段时间最大的收获。
中国政法大学 大三 刘志珊
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