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焱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北京上海分所律师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但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车主却并不了解交强险,亦存在疏忽大意或者抱着侥幸心理,不按相关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情况。那么,交强险是什么?购买机动车后,一定要投保交强险吗?已投保和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相应责任如何承担?我们通过本文进行了解学习。
交强险是什么?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购买机动车后,一定要投保交强险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已投保交强险,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顺序如下:(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3)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③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 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 元。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现行有效的相应限额具体如下:(1)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 万元。(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 元。因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该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上述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应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