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郑伟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
作为文化传播者的传媒行业单位,不论是图书出版、影视剧摄制或是宣传文案的创作,多少都会涉及使用他人素材作品的问题,下面将选取常见的字体、图片、文章、音视频四种素材作品,对使用该等素材作品存在的著作权风险防范进行分析。
01. 字体
有的传媒行业单位收到字体商发来的法务函或律师函后,会产生一个疑问,汉字是中国古代就创作出来的文化遗产,使用字体商的字体怎么就侵权了呢?
实际上,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调用特定的字库即可输出相应的汉字单字,如果这些单个汉字构成美术作品,则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授权的使用会被认定为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传媒行业单位有字体使用的业务需求,建议从相关字体商处取得授权,也可使用字体商或相关主体发布的免费商用的字体,但需符合相应授权协议的要求。
02. 图片
图文并茂是传媒行业常见的文案创作技巧,在使用图片时需避免进入以下几个误区:
a. 直接使用从网上搜索到的图片
因为网上的图片并不都是可以免费使用的,这种图片来源法律风险很大。
b. 从外国网站下载图片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也不能随意使用。
c. 使用著作权人未明确声明不得使用的图片
作品的使用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未明确声明不得使用的图片不当然可以随意使用。
d. 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图片
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也不当然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只是有时候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对判赔金额的认定。
此外,还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
a. 关于微信表情包的使用
基于腾讯公司相关的服务声明,除用户通过本人微信帐号在表情商店下载后自行在本人微信帐号中使用外,未经腾讯公司或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因此,将微信表情包使用在微信账户之外存在法律风险。
b.AI 输出的图片能否随便使用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 AI 输出的图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其受法律保护,不能随便使用。
c. 其他情况
图库商一般只对图片素材的著作权进行授权,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果被授权方需要对图片素材中涉及的除著作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肖像权等)进行使用的,需由被授权方自行获得授权。
03. 文章
举几个例子:
a. 原告系一家期刊社,其发现被告(另一家期刊社)将其期刊中部分作品发布在被告官方网站上,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被告抗辩系合法转载。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前述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只适用于传统纸媒报刊之间,不包含互联网环境下的作品转载,被告不能适用该规定进行抗辩。
b. 原告曾在被告某报社投稿,后被告将原告的文章发布在被告微信公众号,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被告抗辩已取得原告同意。
报社应按与作者的约定使用其投稿作品,如没有特殊约定,对于作者仅向纸媒的投稿应使用在纸媒报刊上,不能用于互联网传播。建议报社等媒体单位事先与作者就投稿作品的使用方式等问题进行约定。
c.A 网站与 B 网站签署了文章互换协议,A 网站据此转载了B网站若干文章,后被著作权人起诉至法院。
实务中,某些网站对于其网站内容不都享有著作权或享有转授权的权利的,因此合作方转载前述内容时,会面临法律风险。签署文章互换协议时,建议明确可以转载的内容,而不是笼统的全站内容的转载授权。
d.“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权利人所有,因无法找到权利人,如有版权问题,权利人可联系本网站,核实后将立即删除”等类似声明能否免责?
如前所述,作品的使用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该等声明不能免责。
04. 音视频
音视频的使用同样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要求。特别要注意的是录音制品的使用授权问题。以音乐录音制品为例,一般涉及三个权利主体,一是音乐作品的作者,二是表演者,三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05. 总结 /Conclusion
综上,除法律另有规定情形外,“先授权后使用”是素材作 品使用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建议传媒行业单位生产传播文化产品时,既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共同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