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雨晨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2024 年 5 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如下:
1、2024 年 5 月 2 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4 年 5 月 3 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2024 年 5 月 6 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核定公布南海西北陆坡一号、二号沉船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批复》(国函〔2024〕66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2024 年 5 月 6 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 国务院 2024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 的通知》(国办发〔2024〕23 号),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5、2024 年 5 月 17 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 (2021—2035 年 )> 的批复》(国函〔2024〕70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2024 年 5 月 2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 2023 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高检十厅〔2024〕3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自 2024 年 5 月 20 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 462.44 元计算。”
7、2024 年 5 月 21 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1 号),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文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较为详细的解读。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 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 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具体处分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 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
《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是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
(四)处分的种类、与政务处分的区别
《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 个月;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18 个月;降级、撤职,24 个月;开除。
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五)《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据此,《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 51 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六)《条例》对处分程序的规定
《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
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
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
(七)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