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文\刘子越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2024 年 2 月 27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20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次《保密法》的修改有哪些亮点?会对国家治理产生哪些影响? 

一、《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背景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了《国家保密条例》,象征保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1951 年 6 月 8 日,周恩来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政秘字 377 号命令,公布施行《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保密工作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前身。1988 年 9 月 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 198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保守国家秘密”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随着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国际国内形势日趋复杂,法制建设逐渐完善,为适应保密工作需要,2010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正式施行。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保密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修订《保密法》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主动适应新形势新挑战,进一步加固保密防线,推动新时代保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内涵 

这次《保密法》修订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党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其中一个重要任务是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2015 年《国家安全法》出台后,如何配套实施该法所确立的机制,有机衔接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亦是深化国家安全立法建设,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一个前沿任务。最新修订的《保密法》很好地回应了《国家安全法》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对保密工作的严格要求。如《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在新修订的《保密法》中得到了进一步补充、细化和落实。在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层面,两部法律可以形成合力,共同指导并推动国家安全相关工作的开展。 

新修订的《保密法》明确指出,增强全民保密意识素养,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力求通过多元化、多渠道的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意识深刻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和普罗大众的基因里 , 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需落实个人保密义务责任。 

这次《保密法》修订,监督管理制度方面规定了依法查阅、询问、记录、登记保存和保密技术检测等丰富多样的执法手段和科技保障,总结既往实践中的诸多经验,规定了包括应急在内保密“三制”,即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并明确了协同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规范,规定了保密工作行业组织依法依规自律的规范,充分体现了社会民主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的 要求。 

三、《保守国家秘密法》立法亮点 

亮点一:进一步加强党对保密工作对领导。 

党的领导是开展保密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党是我们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古人讲的‘六合同风,九州共贯’,在当代中国,没有党的领导,这个是做不到的。”虽然保密工作一直坚持党的领导,但并未在相关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定,如何贯彻落实党的领导也尚不明确。这次《保密法》的修订,旗帜鲜明地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完善了党管保密的领导体制,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有利于更好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 

亮点二:完善定密和解密制度。

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确认识和把握二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保放适度。这次修订充分考虑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国家秘密的精准保护,最大限度保障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新修订的《保密法》,进一步完善了定密、解密制度,增强条文的周延性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记事调整,完善定密责任人制度和定密授权机制,并对密点标注作出原则性规定,进一步推动定密精准化、科学化。解密制度方面,将国家秘密审核由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并明确了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定密机关、单位解密审核的主体责任。 

亮点三:完善保密科技防护制度措施。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加速演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对保密科技自立自强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这次《保密法》修订高度重视保密科技创新和科技防护。 

一是新增条款支持保密科技创新。《保密法》总则增加一条,明确国家对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的鼓励、支持,强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为保密科技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提供法律支持。 

二是完善保密科技防护制度措施。一方面,规定涉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全流程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明确涉密信息系统定期风险评估要求,避免“带病运行”;另一方面,规定机关、单位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 

三是规范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安全保密产品是保密技术防护的基石,保密技术装备是开展保密检查、技术监管等工作的必要手段,二者是保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支撑。保密法明确,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并建立抽检、复检制度。 

总体来说,《保密法》认真总结了我国保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以立法形式破解制约保密工作的瓶颈性问题,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强化了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对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