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江焱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企业常通过减价、折价等促销方式将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向消费者进行宣传,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从而扩大销售。在宣传、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促销价格的确定、标注系促销的必要前提,但促销价格涉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诸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因企业不了解与商品促销价格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其价格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与商品促销价格有关的法律法规从如下几个方面对促销价格的注意点进行提示,并作出规避风险的建议。
一、促销价格
除依法须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外,经营者可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但经营者在进行商品或服务价格促销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两个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一)价格比较
经营者在进行商品或服务价格促销时,如涉及将现在销售的价格与“原价”“厂商建议零售价”等进行价格比较的,应注意并保证如下内容符合要求:
1. 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标明商品或服务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如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2. 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3. 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4. 涉及“原价”比较的:
(1)经营者应保证“原价”为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2)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即标示的原价不得为虚假、捏造的原价,应存在相应的交易记录;
(3)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二)折价、减价
经营者在进行商品或服务促销的过程中,常通过折价、减价的方式进行价格促销,但在进行折价及减价时,经营者应注意如下事项是否合规:
1、没有合理理由,经营者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2、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3、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4、应保证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不得高于原价。
二、明码标价
(一)明码标价的内容 经营者在进行商品或服务促销时,应当明码标价,并注明如下内容:
1、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如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其对应的价格。
3、如在销售商品时,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如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4、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5、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经营者应当显著标明条件。
6、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经营者应当真实明确标示价格(或者价值)。
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二)明码标价的形式
1、没有合理理由,经营者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2、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3、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4、应保证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不得高于原价。
三、价格违规行为
经营者在进行商品或服务价格促销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因此,经营者应重点关注如下两个方面,即在进行价格促销时,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等。
(一)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在实行商品或服务促销时,应核查、确认并保证不存在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在进行商品或服务促销时,还应注意并保证不存在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8、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此外,经营者还应注意并保证不得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否则,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综上,经营者在进行商品或服务价格促销时,应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核查,并确认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及价格欺诈行为等,以免产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规定而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