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 徐骞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在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网络谣言以其迅猛的传播速度和广泛的影响范围,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从明星绯闻到重大社会事件,从食品安全到公共卫生,网络谣言无处不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和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影响了国家安全。让我们一起了解下,网络谣言的法律边界是如何界定的。 

一、网络造谣一般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在法律层面上,网络谣言的传播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首先,从民法角度看,网络谣言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当网络谣言涉及对他人名誉的恶意诋毁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 

其次,从行政法角度看,网络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话,对于其传播者可能受到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表明,政府部门有权对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最后,从刑法角度看,网络谣言的传播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如果网络谣言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将构成刑事犯罪,这是对网络谣言制造、传播者最为严厉的处罚。 

二、网络造谣的具体情形及处罚 

案例一:某明星名誉受损案 

近期,某知名明星因一则涉及违法行为的网络谣言而名誉受损。为维护自身权益,该明星委托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黑粉”,要求追究谣言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该网络谣言构成对明星名誉权的侵犯,并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谣言发布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鉴于谣言发布者情节严重,法院还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造谣摆拍案 

浙江、江苏公安机关查处一起摆拍引流案。2 月 16 日,杭州网民徐某某在多个平台发布“在巴黎捡获寒假作业”视频,引发全网热议。次日,南通杨某假冒“秦朗舅舅”造谣摆拍,引发“全网寻人”。2 月 19 日,徐某某谎称联系到失主母亲。经查,徐某某与编导薛某编造剧本,购买作业本摆拍。 

目前,杭州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徐某某、薛某及涉事公司处以行政处罚,责令公开道歉并禁言账号。江苏南通公安机关对杨某处以行政处罚,关停其账号。此案再次警示公众,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编造谣言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三:“救灾物资被倒卖”谣言案 

安徽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编造“救灾物资被倒卖”谣言案。 2023 年 12 月,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地震发生后,安徽宿州网民刘某某在闲鱼平台发布虚假售卖羽绒服信息,声称是“援助甘肃震区的物资”,引起广泛关注和恐慌。经安徽宿州公安机关迅速调查,刘某某被抓获。 

因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法院根据《刑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这一处罚不仅体现了对网络谣言的严厉打击态度,也警示了广大网民要遵守法律法规,不编造、不传播虚假信息。 

三、各方协助,更有效地打击网络造谣 

综上,网络谣言的法律边界与责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作为普通网民,我们应增强法律意识,不轻信、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作为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网络谣言的监管和查处力度,确保网络环境清朗;作为法律从业者应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为打击网络谣言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