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成龙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案例
李某 2021 年 1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后因开发潜在客户问题与领导之间发生矛盾,遂于 2023 年 7 月 1 日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当日审批通过。后李某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其在职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问题:
1、李某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2、如可以得到支持,具体的年休假工资应如何计算?
律师分析:
1、李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李某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入职该公司,其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那么,李某仲裁主张在职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公司有义务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因此,公司至迟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安排李某休 2022 年度的年休假。
如未在前述时间内安排,则视为李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开始计算为期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如无其他仲裁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则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仲裁期间经过。故李某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其在职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综上,李某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其在职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可以得到支持。
2、关于李某的年休假天数及工资计算问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李某 2022 年度应享受 5 天年休假。2023 年度因李某仅在公司工作至 7 月 1 日,为 181 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折算年休假天数应为 2 天(181/365*5 取整数)。故李某在职期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 7 天。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如公司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应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前述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公司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李某辞职前已向李某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则该部分工资应计算在 300% 的年休假工资之内,此时公司应按李某日工资收入 200% 的标准向其额外支付在职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 7 天的年休假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 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