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卢岳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 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次修订行政复 议法,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行政 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 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1)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2)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 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3)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 政复议案件。
(4)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 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
(5)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 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 门申请行政复议。
2、关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增加下列情形: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3、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1)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2)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 行政法规”;
(3)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的规定: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 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 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5)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