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谢晶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2020 年 8 月中旬,韩某经朋友牵线搭桥,为赚取收益,在知道他人利用自己开的银行卡从事网络 犯罪,在朋友的要求和授意下,以自己及其母亲、女友名义办理银行卡共 11 张,出售给上家,获利人 民币 5500 元。
并按照上家要求利用办理的银行卡存取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 37846 元、11 张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共 计人民币 5,380,825.08 元。2021 年 4 月 20 日,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万元。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 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 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5 号,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 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 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 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意见》( 法发〔2016〕32 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意见 ( 二 )》( 法发〔2021〕22 号 )
5、《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 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 年 3 月 22 日 )
律师提示: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 罪行为。
即收购、出售、出租闲置的信用卡、个人银行账户(银行卡)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相关网络 账号密码,供犯罪分子走账按照走账的金额来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 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相关信息资料;这两种行为都是帮助行为,即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举动。
虽然“帮信罪”立法入罪时间不久,但利用网络技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 的领域。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帮信罪”起诉的人 数已居于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第三位(前两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成为整个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
近些年,帮信罪呈现出无业人员多、初犯多、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且年龄较小等特点, 很多犯罪嫌疑人还是在校学生或刚毕业的学生,即沦为“两卡”犯罪“工具人”、诈骗犯罪“帮凶”。
帮信罪自 2019 年激增,虽然与国家“断卡”行动有关,但这些人普遍存在贪图小利、侥幸心理以 及法律知识匮乏等特点。案发后多以不知情为借口,殊不知“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罚理由。
侥幸是毁灭的开始,贪婪乃自戕的钢刀。“帮信”即为“帮凶”,切莫贪图小利将“两卡”出借他人, 变成犯罪的“工具人”,有所敬畏,恪守法律,不越雷池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