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文\程亚慧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2023 年 5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 号,以下简称《请求时效解释》),该解释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该法关于请求时效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 实践中,关于请求时效在性质上是诉讼时效还是起诉期限、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能否主动适用请求时效、 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不同认识,对赔偿请求人维护合法权益及国家审 判工作的进行带来较多的阻碍。近年来,随着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愈 加丰富多元,关于请求时效的相关问题逐渐形成共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 解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的完善和细化,也为请求时效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共通规则和立法经验。 为了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请求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赔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请求时效解释》。 

《请求时效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合宪合法原则,注重强化权利救济,坚持从实际出发,对请求时效制度 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请求时效解释》共十三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赔偿请求时效起算 规则、非刑事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请求时效特殊期间扣除规则、请求时效中止、请求时效期 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上述条款的共通之处在于都立足司法赔偿实际,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 时是否存在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合理确定请求时效起算日,并明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 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解决了国家赔偿案件中现存的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 

《请求时效解释》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对请求时效的性质进行了科学的界定,明确了司法赔偿请求 时效在性质上是诉讼时效,请求时效期间届满后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赔偿请求人的权 利并不消灭。据此,《请求时效解释》第八条规定:“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 不予赔偿的抗辩。请求时效期间届满,赔偿义务机关同意赔偿或者予以赔偿后,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 满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同时,为充分 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诉讼时效的援引原则,《请求时效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赔 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 

《请求时效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关注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相对弱势地位, 在规定各种情形的请求时效起算日时均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是否存在行使权利的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 避免过早起算请求时效,对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限制。第一,考虑到国家赔偿程序与诉讼 程序、执行程序的衔接时间较长的问题,《请求时效解释》明确请求时效“自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 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为原则,保护赔偿请求人先行通过相关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寻求救济的权利。第二, 在具体确定请求时效起算日时,《请求时效解释》规定以赔偿请求人收到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 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而非司法机关作出相关法律文书之日。如此规定不仅有利 于引导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而且切实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知情权。第三, 关于办案机关未依法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尽管请求 时效期间未起算,但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申请赔偿,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 第四,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请求时效中断制度,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请求时效解释》专门规定了请 求时效的特殊期间扣除规则,明确对于赔偿请求人通过其他法律程序主张权利或者寻求救济的期间不 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从而与国家赔偿作为最后救济程序的性质相一致,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明确请求时效在性质上是诉讼时效的基础上,《请求时效解释》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权利义务也 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但是,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请求时效届满后,表示同意赔偿或者已经赔偿,之后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 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这既与诉讼时效的原理 大同小异,也符合《民法典》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抗辩的时间,《请求时效 解释》规定“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按此规定 提出抗辩,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另外,当赔偿义 务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时,因行使请求时效抗辩权的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如 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自赔程序中同意赔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不能视为提出了有效抗辩,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该规定是在充分考虑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诉讼能力等因素后作出的 审慎规定,对于引导司法机关依法履职、诚信执法、文明司法具有重大意义。 

《请求时效解释》的颁布与实施,既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 又切实做到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对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的规范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深远意义及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