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上海高架别车事件法律分析

文\戴俊豪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023 年 5 月 24 日,上海内环高架路上发生了惊险的一幕,一辆黄色的工程抢险车与一辆蓝色的奥 迪车由于在驾驶过程中发生矛盾,奥迪车险将工程车撞下高架桥。根据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以及奥 迪车的行车记录仪,可以还原事情的原貌。一开始蓝色奥迪车意图从高架车道的并线处向左侧进入主 车道,而原本在主车道的工程车并未准备进行避让,但由于奥迪车的变道十分果断,工程车只能向左 借道,避免发生碰撞。之后,工程车突然加速从左侧强行挤撞奥迪车,导致奥迪车右侧直接撞上右侧 隔离护栏,挤撞了一段时间后工程车意图离开,此时奥迪车突然加速以几乎同样的方式挤撞工程车, 没想到用力过猛,直接导致工程车骑在了高架护栏上,险些掉落高架。 

目前两车司机均已被拘留,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本次的别车事件。 

首先,在本次事件中,有一辆车的“身份”比较特殊,就是黄色的工程抢险车,其本身属于特种车辆, 但根据后续报道,其当时并未在执行紧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因此他与一般的车辆无异,不享有特种车辆的特权。 

其次,工程车强行别车奥迪车以及后续奥迪车别车工程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犯罪: 

第一、 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两辆车恶意别车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对尤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案的判决书((2020)沪 0118 刑初 1371 号)中,被告人尤某某认为王 某某未对其让行,遂驾车上前追逐,并故意向左变道恶意别车,导致王某某车辆被撞受损,最终判决被告人尤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第二、 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三十三条规定,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所以 如果工程车恶意别车行为导致奥迪车损坏,或奥迪车恶意别车导致工程车损坏,且损失金额达到五千 元以上的,那么两车驾驶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例如,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案中((2019)鲁 1326 刑初 511 号),郭某某驾车撞击冯某 的 POLO 车尾部,致使该车损失价值 5169 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终判决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第三、 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本次事件发生在车流量多,车速较快的内环高架上,双方的恶意别车的行为,可能危及到其 他车辆的行车安全,属于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身体、财产的安全,因此两位司机的行为还可能 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如,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中((2019)沪 0110 刑初 992 号),被告人孙某在认为 遭到他人别车的情况下,为斗气泄愤,在车流、人流密集的交通主干道路上,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及财产安全于不顾,驾驶机动车先后实施危险变道、别车逼停、在路段中间与他车追逐以及殴打 正在操控车辆的驾驶员等行为,后又超速左转驶离,不仅对双方车辆造成危险,亦危及其他正常行驶 的车辆等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最终判决孙某构 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最后,在这里律师也要提醒各位司机,在开车的过程中多多少少都会遇到一些小摩擦,切忌不要 斗气,就像本次事件中,如果奥迪车的车主在被工程车别车之后,没有进行反击,而是事后报警,那 么自己不仅无须承担责任外,还可以让工程车受到应有的处罚,而不会像现在这样,自己也有极大可 能受到行政甚至是受到刑事的处罚。切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