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德龙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2022 年 10 月 30 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 已经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新法由此前的 9 章 61 条增至 10 章 86 条,新修订的《妇女 权益保障法》对结婚生育、人身权利和财产分配等领域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 此次修订有如下亮点:
亮点 1: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妇女本人意愿优先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 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 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 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修订后的新法实施后,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帮助孕妇或 其家人实施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将会构成违法。此外,在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或疗时, 妇女本人的意愿要优先于其他人的意见。
亮点 2:完善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性侵害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 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 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修订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仅对禁止性骚扰作了概 括性规定,而修订后则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其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 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 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 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 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此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 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 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 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亮点 3:强调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 安机关报告。”
亮点 4:强调媒体报道不得夸大过度、贬低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 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 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 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 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 5: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 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 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亮点 6:禁止在聘用条件中对妇女进行差别化对待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 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 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 用标准的行为。”以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严格禁止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妇女设置限制条件。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 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 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该条规定,在法律 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以具体合同条款的方式明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将女职工特殊 保护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防止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为由不履行特殊保护义务, 进一步提升对职场女性的保护。
亮点 7:明确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记载姓名权
在财产权利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 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 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 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 相应登记手续。”该条款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为女方确认并明示 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结语
保障女性权利,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男女平等的必然要求。希望随着《妇 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施行,以及执法部门和司法实践的完善,能够切实将维护女性权益的立法宗 旨落到实处,早日实现现实意义上男女平等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