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吗?

文\李成龙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助理


案例: 

张某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入职 A 食品公司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等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仅是口头约定月工资 3000 元,张某的日常工作均由部门领导李某统一安排和管理,并由李某以微信转 账方式向张某发放工资。2021 年 5 月 31 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 A 食品公司提出辞职。 

随后,张某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 A 食品公司 在 2020 年 7 月 2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 A 食品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问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 

可以得到支持。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 号)第一条:“用 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 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 

首先,A 食品公司与张某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张某的 日常工作由部门领导李某统一安排和管理,李某作为 A 食品公司的部门领导,其代表 A 食品公司行使 对张某的劳动管理权,可以视为张某接受了 A 食品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了 A 食品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最后,A 公司作为食品公司,张某所从事的食品生产、加工工作属于 A 食品公司的业务组成 部分。 

综上,依法应认定张某与 A 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 

A 食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招用张某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工作,至张某提出离职前一直未与张 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认定张某与 A 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A 食品公司超过一个月不满 一年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2020 年 8 月 2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