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也是人们日常生活 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在西方,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关于诚信的规范性法规,并将信用立法, 通过法律来约束人们的信用行为,我国也一直在倡导诚实守信这一优良品德。
而在高度市场化的现今社会,仅仅依靠道德规范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群体对于信用行为的规 范要求,失信行为必须以相应机制措施加以惩戒,以此来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所以, 需要建立失信惩戒长效机制,对失信主体采取各种方式的联合惩戒,加大监督与约束力度,引 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诚信经营。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曝光典型的失信事件,对各个 市场环节中不守诚信的个人与企业进行信息公开。以此,在纠正、约束那些失信行为的同时, 起到批评教育其他公众人群的作用,营造守法诚信的社会氛围。
作为一种当代经济社会形态下衍生出的、新兴的社会制度,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者 司法解释对失信惩戒机制有十分明确的定义。实际上,失信惩戒机制的内涵并不难理解,该机 制是为了对不守信誉的社会主体进行必要的惩戒,通过相关规范的制定,以执法机关为实施主体, 对失信群体采取一系列的限制、监督、警示、惩罚措施,以期达到遏制失信行为、消除失信现 象的目的。可以说,失信惩戒机制推行的宗旨是使每一个公民都能感受到司法带来的公平和正义, 展现政府对于建设社会信用制度的决心。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官方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任何民事主体在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时,都 可以通过官方平台查询市场参与者的信用情况,收集与借鉴交易对方的历史信用评价记录。有 时也可将各种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行业协会等公布的“红黑名单”信息作为交易之前的必要 考量,来降低交易风险。有了可公开的信用状况,使得失信人无法继续“浑水摸鱼”,也促使 正常参与交易的双方能互相对自身负责,并主动承担民事义务。
弘扬守信精神,打击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离不开失信惩戒机制的广泛推行。 只有加强了失信惩戒力度,使人们树立了守信意识,才能真正构建诚信的社会体制,才能创造 拥有稳定秩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构建和谐的诚信社会。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崔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