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子瑞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四、合同的履行
在第四部分合同的履行中,解释主要列举了从给付义务、以物抵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互负债务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情势变更等各类情形中的合同履行中的情形。
对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要求继续履行债务并要求赔偿损失,但仅因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而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外,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债务履行中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分为两个方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该协议有效,如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主张履行原债权或主张以物抵债协议,但该合同本身不发生以物抵债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约定的,允许约定拍卖、变卖或折价,但不能约定物权直接变动。如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到债权人名下的,认定为发生担保效力,债权人仅可优先受偿。
对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部分的规定,解释明确了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人无权行使撤销权或解除权等民事权利。
对于互负债务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如被告提出反诉的,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先履行抗辩的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对于发生情势变更中“重大变化”属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如发生上述重大变化的,应考虑双方意愿并结合公平原则法院确认是否变更或解除。对于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应当综合判定。
五、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这一部分主要对应民法典中五百三十五条至五百四十二条,主要细化了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规定。
1、代位权不能代为专属于债务人的自身的权利,解释明确了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报酬、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生活保障金等。 对于代位权的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即使债务与相对人有管辖协议但并不作用于代位权人。同时,原则上债务人与相对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也不适用于代位权人,但在代位权人诉讼首次开庭前,债务人与相对人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终止代位权诉讼。
对于代位权的诉讼地位及诉讼程序的规定。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如多个债权人对同一相对人的诉讼合并审理、债权比例确定份额。起诉债务人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处理,同一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同法院管辖的,代位权诉讼中止,等待债务人诉讼终结。代位权诉讼债务人起诉相对人,同一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同法院管辖的,债务人诉讼中止,等待代位权诉讼终结。
2、对于撤销权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撤销权诉讼中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高价的认定,原则上低于 70% 或高于 30%:但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不受前述限制。
对于撤销权行使中的诉讼地位,应当由债务人与相对人作为共同被告,并在被告所在地进行管辖;如发生多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对于撤销权的范围,如果被撤销的标的属于可分的费用,则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标的属于不可分的,则可主张全部撤销。同时,解释明确了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规定的“必要费用”。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如果撤销权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诉讼属于同一法院管辖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债权人可以申请对相对人财产采取保全。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解释在本部分中主要细化了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
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时间作为时间节点,确认向让与人还是受让人履行,未通知债权人,起诉可以作为债权转让通知(起诉状送达日),未通知产生 的费用或损失可以在认定的债权数额扣除。
对于债权多重转让,债务人的对受让人的履行顺序应当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在前,即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如因债务人向后受让人履行债务而产生纠纷,受让人原则可以找债务人要求继续履债或向让与人主张违约,但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返还接受的财务,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对于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解除;不要求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单方通知的解除的,应当结合合同判断是否约定单方解除权,如无单方解除权的,不发生解除效力。 对于抵消权的行使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抵消权的抵销顺序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处理。但对于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不得抵消。
八、违约责任
对于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为终止时间,但其他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和诚信原则法院可以认定为其他时间。
对于违约而导致守约方损失的赔偿。守约方分为三种方式主张:1、按照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计算;2、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差额;3、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差额。对于持续性合同可得利益的赔偿参考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但不按照剩余履行期限计算。对于无法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考虑公平和诚信等多个因素进行酌定。综上,违约损害赔偿的认定应采用可预见原则(含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额外费用)。
九、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2023 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