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婧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 ) 》 (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对企业在合规治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公司法》第 23 条前两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修订新增了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实施逃避债务行为的,被其控制的公司相互之间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笔者认为,该条实际上吸收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关于公司人格否认中第 11 条【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观点,即“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该条的立法意图明显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公司逃避债务之时,除了可以适用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穿透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之外,还赋予债权人向股东控制的关联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扩大了债权人可追责的主体范围,将债权人可主张相关主体连带责任的权利由纵向向横向予以扩张,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债权人主张横向人格否认的请求权基础和法律依据。该规定对债权人从更大程度上维护自身权益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但从以往的司法案例来看,实务中支持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例整体占比还是相对较少,难度在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较高,一般较难掌握对自身有利的证据。
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该条是对股东可能存在的滥用控制权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对股东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实施控制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笔者建议,公司的股东应增强合规管理的意识,时刻秉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规避对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1、保持股东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独立。在各自日常经营与决策过程中,注意保持各自管理机构及人员决策的独立性,避免股东过度干预或操纵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决策过程与决策行为,确保各自的内部治理机构独立运作。
2、保持股东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独立。在经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将股东的财产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财产独立,避免财产混同或无法区分、财产被随意占用或权属不清晰的情况。
3、规范股东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财务管理。股东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之间应分别建立自己的财务制度、财务账簿,分别聘用各自的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各自的规章制度进行财务管理,避免财务账簿、财务人员混同。
4、规范股东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管理。避免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避免人员混同。
5、规范股东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无任何合理用途或目的的资金往来,避免无偿占有、使用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资金或者财产,为对方无偿清偿债务、频繁代付款等行为。
6、规范股东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避免股东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之间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或者频繁地实施无公允价格的不合理交易,或者将收益归一方而损失由另一方承担的情况。
7、规范公司与关联公司的新设与注销行为。避免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或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8、规范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出具证明股东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财务混同、人员混同等材料,使得相对人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之间已丧失独立性。
综上,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第 23 条的上述规定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进一步扩展,对规范股东的控制权提出更高要求。为避免股东的不当行为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的风险,建议股东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均应确保依法合规,避免滥用控制权,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沦为股东的工具或躯壳,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