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前三部分解读

文\杨子瑞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2023 年 12 月 5 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发布并在当天开始施行! 

解释共 69 条,包含了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 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附则九个部分。 解释内容横跨总则、物权、担保和合同,是对民法典的一次整体性和框架性的解释, 该解释将成为又一重磅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之一,就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 合同效力、涉他合同、代位权及撤销权、抵销权、违约责任等若干制度在既有规 则基础上予以新增或修订,考虑到篇幅问题,下面笔者简要为大家解读《<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前三部分。 

一、在第一部分一般规定中,解释主要明确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及交易习惯的 主张两方面的条款。 

合同解释原则上以文义解释为主,如有其他共同理解的按共同理解确定,并 另行明确,在合同条款中,如存在解释的争议,法院倾向于合同有效的解释,如 为无偿合同的,选择负担较轻的解释; 

交易习惯为惯常做法、及相关行业管理,并由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在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中,解释主要明确了合同成立、第三人责任、预 约合同、格式合同四个方面。

在合同成立方面中,当法院能够认定合同中具有主体、标的、数量的,一般 认定合同成立,对于合同中的非必要条款,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或法定 合同规则确定。同时如合同中采取特殊方式订立的,如招投标、拍卖等,具备合 同成立条件的,合同成立; 

在第三者责任方面中,合同订立时,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第三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情况。 

在预约合同方面,如在预约合同中确定了主体、标的等内容或交付了定金的, 应认定为预约合同成立,但仅表达交易的意向的,无实质内容约定的,法院不支 持认定预约合同成立,如在预约合同中明确了标的、数量、价款、报酬等主要内 容的,法院认定成立本约。并明确了预约合同生效后,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 磋商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属于违反预约合同的情形,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法院考虑合同完整度酌定。 

在格式条款方面中, 解释明确判断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主要考虑是否重复使用, 不考虑格式条款的来源问题。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承担尽到了提示、说 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如属于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仅以涉及勾选、弹窗等方 式的不认为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 

三、在第三部分合同的效力中,解释主要列举了阴阳合同、名不副实、无权处分、 违法违规等各类情形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无效的后果。 

对于报批生效的合同,报批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其 履行或解除合同,如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继续主张解除并要求赔偿。 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导致报批未批准的,双方均不担责。合同效力不以备 案、登记为效力依据。对于阴阳合同,以被隐藏的合同确定民事责任;对于名不副实的合同,结合事实进行认定;对于存在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对社会公 益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的,倾向为有效;对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院应当从 分考虑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并应充分说理。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该合同有效, 但未获得权利人追认的,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未获得权利人追认但财产已交 付或转移登记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 请求返还财产的除外。对于越权代表的合同,如未法律法规限定的需有关机构决 定的,只有相对人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的,方为有效;对于公司章程或公司权利 机构限定的事项,原则上有限,但相对人明知该限定的除外。 

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能返还财产的,应返还财产或更正登记薄册,并要求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