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要尽心,莫让爱心变伤害

文\刘威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自己喜欢的小动物作为自己的“家人”,有它 们的陪伴会消解我们的压力,为我们带来很多快乐。但是想要做一个合格的饲养员并不是那么 简单,还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动物饲养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的,都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但是,通 常情况下其具有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即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其可 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只是举证责任要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 

如果在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就丧 失了免责事由,在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前提下,仅仅可以减轻责任。 

而如果饲养的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因其主观过错性更大,此种情形下其 是不具有免责或减轻责任情形的,即无论被侵权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 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主”动物伤人,弃养、投喂者也需担责。 

饲养动物应尽到全面管理义务,不应心血来潮式饲养,有头无尾式的管理,致使出现宠物 被遗弃、或走失无人管理的情形,从而造成社会的安全隐患及动物的流离失所,因此,我国法律专门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爱心人士的投喂行为,也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产生流浪动物因到固定场所取食而形 成聚集,给公共环境带来隐患。否则即便投喂的初衷是好的,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提醒 

1、选择适合自己的宠物饲养是有利于身心健康的,但要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比如采取 拴养或圈养,不在敞开式阳台饲养,到人员聚集处采取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日常饲养动物时 培养其良好的生活习惯; 

2、动物是我们的朋友,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桥梁。如有缘分饲养,就应坚守,如因客 观原因无法继续饲养,应该将其送到合适的场所或人员继续饲养,在公共场所如遇到流浪动物, 我们可以选择领养或者找到相应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进而保护它们,也保护我们自身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 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 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