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也是一种财富

文\张澳杰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助理


看个动物竟然让“交”出“人脸”,是否有依据?“人脸”受不受保护? 

2019 年 4 月,家住某市的郭某某在某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物园”)办 理了一张 1360 元的双人指纹年卡。为了方便公园进行身份核验,郭某某在办卡时录入了姓名、 指纹、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每次入园时,都需要在闸机上录入指纹。 

然而不久后,郭某某收到动物园的消息,“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 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从事法律工作的郭某某认为,通过人脸识别这种入园方式或许会损害自己的权利。虽然人 脸识别技术很先进,郭某某本人也并不排斥自主选择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是郭某某认为人脸 识别技术先进的同时,其背后存在的安全风险指数也很高。于是郭某某将动物园告上了法庭, 该案也成为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案件涉及到人脸识别侵权保护的问题,下面是笔者就该案件涉及的 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动物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是否合法?在该案件中,动物园将原先的指纹识别方式单方改为 了人脸识别方式。然而,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当遵循 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示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经过被收集者同意,并采取技术措施和 其他必要措施,确保被收集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此基础上,可以考查动物园在实施人脸识别系统前是否做出了足够的告知和征得用户同意。因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消费者的明示同意,否则就会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如果动物园未能告知和征得用户同意,那么他们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存在违法的问 题。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 处理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应当实施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 丢失等安全事件。如果动物园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未能遵循必要原则,或者未能实施合适 的安全措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那么也可能存在违法的问题。 

2020 年 6 月 15 日,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动物园赔偿郭某某合同利 益损失及交通费;删除郭某某办理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某其 他诉讼请求。 

杭州中院认为,鉴于其指纹识别闸机停止使用,原约定入园方式无法实现,亦应该删除郭 某某的指纹识别信息,二审在原判决基础上增判动物园删除郭某某的指纹信息。“脸”受不受 保护成为各界焦点。郭某某说,自己起诉的目的其实不是为了获得经济补偿,他认为这是对目 前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一种斗争。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一边造福人类一边又给人们带来伤害,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于 日常生活中,给公众生活带来前所未有便捷的同时,公众的隐私却未得到切实的保障。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各种场合下的广泛应用,人们对于这种技术不再陌生,在了解这个 技术的安全隐患和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有关人脸识别的负面案例之后,人们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运 用感到了不安并对其逐渐提高了警惕。 

新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人脸识别技术亟待通过完善法 律保障、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以及促进个人加强隐私权保护的方式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 全。 

目前我们要对人脸识别技术保持一个谨慎乐观的态度,不应因噎废食。在人脸识别技术中 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人脸识别技术应当为我们所用,而不是让我们成为 它的奴隶。最后,我们也应当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之外的其他生物信息识别技术在实务中运用 的反省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