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刘威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张女士乔迁新居,在网上寻找家政联系方式,后添加微信得知其是某家 政公司保洁人员孙某。孙某表示可上门接“私活”,而且收费便宜。
张女士于是未经家政公司直接选择孙某为其打扫房间,并按小时向其给 付报酬。在擦拭吊灯时,孙某不慎从梯子上跌落并受伤。因张女士拒绝支 付医疗费,孙某将其诉至法院。
张女士认为双方当时约定孙某负责干活,张女士付费,二者是承揽关系。 不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应由孙某自行负责,而且其是某家政公司员工,应由 家政公司来承担其医疗费。张女士还为孙某提供了梯子等工作工具,如果 由张女士来负担医疗费就太不公平了。
而孙某却认为其受雇于张女士,吊灯本身设计不合理,不易擦拭,而张 女士在整个过程中对其进行各种要求,尤其要将吊灯各面都擦拭干净,所 以导致其受伤。
本案中关键问题在于张女士与孙某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及家政公 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从合同双方主体来说,本案是由张女士与王某个人订立,王某的行 为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进行的职务行为,且张女士也知道王某代表的是 其个人而非家政公司,因此家政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本案中张女士与孙某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孙某是否就应该自认倒霉,张女士付完“工钱”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了吗?这个还需要看双方就工作内容如何约定以及如何执行。
本案中张女士按小时付费,孙某对房屋进行打扫,张女士在孙某工作过 程中全程监督,孙某需全过程按照其要求进行工作,其本质应为个人之间 形成的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 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要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就张女士的指挥行为,灯具的具体位置、布局,孙某本 身行为是否有过错来具体判断,从而确认各方责任。
而张女士主张的“承揽” 实际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 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关系。定作人可以提出要求及指示,但在 过程中无需全程监督,承揽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工作,只要在约定 时间交付一个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即可。
而本案中,张女士在全程中进行监督,工作工具等由张女士提供,且需 要孙某全过程按自己指示工作,孙某的劳动是由张女士进行安排的,对于 工作时间、地点、方式都由张女士决定,孙某无法按自己的方式工作,因 此该法律关系和“承揽”还是存在区别的,本案中认定双方之间为个人之 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更准确。
律师提醒:
1、建议通过家政公司选择保洁,同时选择家政公司时需留意其是否具有 相应资质及信誉度,并与家政公司签订正规的合同;
2、明确具体的收费项目内容,确保具体项目对应的收费标准;
3、提前明确自己的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自己 的权利,并对于应履行的义务具有履约能力,同时保证家中处于安全环境, 避免产生人身事故等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 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 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 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 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 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 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 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