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打球受伤谁担责?

文\刘威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在工作之余,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兴趣爱好,其中球类运动最受追捧。伴随假期的到来, 张先生便约了球友到体育会馆打篮球。但是不幸的是,球友们在比赛过程中过于投入,双方在 抢球过程中张先生不慎被对方球友撞到,腿部受伤形成严重性骨折。对于张先生的伤势,谁负 有赔偿责任呢? 

首先,对于张先生的被撞行为,要看撞倒张先生的对方球员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如果对方球员属于明显犯规,为了获得比赛优势或其他原因而故意撞向张先生,使得张先生受 伤,或者基于常识及正常思维逻辑,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则需要向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对方球员无需担责。 

因为体育运动过程中,参赛者对于比赛过程中的风险都具有一定的预见性,系自愿参加相 应运动,即自愿承担相应风险。而在紧张的赛事过程中,参赛者无法在短时间内做出过多的考 虑和判断,不应要求其承担过多的注意义务。 

因此,为鼓励人们参加运动,发扬体育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甘冒险” 条款,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 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本案中要依据现场球员抢球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对方球员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 过失,从而确定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要看球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球场场地及相应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易 让球员滑倒、碰撞等危险因素。如存在,球馆不能以“自甘冒险”原则进行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 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中球馆是否能免责,还需综合场地具体情况分析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提醒: 

1. 参加体育运动,一定要结合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方式; 

2. 如果遇到受伤情况,应及时录制或调取场地现场情况视频,并根据现场人员的证人证明 等证据积极维护自身权利。 

3. 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一定要完善相应场地及设施,保障场馆安全。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 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 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 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