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赵薇薇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四川成都女童被狗咬一事时刻牵动着国人的心,不少国人爱心接力自发捐 款,而随着捐款的人越来越多女童父母筹到的款项数额越来越大,一切都变了 味儿,这场原本令人感动的“爱心接力”却变成了笼罩被咬女童一家的“爱心 压力”,无处不在又无法逃脱,最终以被咬女童父母退还募捐到的 200 万款项 结束了这场令人唏嘘的闹剧。
从女童被狗咬视频曝光后,网络上就一直有着各种谣言与质疑。先是有人 在视频下方评论道“现在的视频都是掐头去尾的,我朋友老公在现场看到了的, 最开始就是那个小娃儿用石头砸罗威纳,把罗威纳砸的脚流血了 ...”。但后经 公安部门核实,并未发现被咬女童有攻击黑狗的行为。
这种经典的以“我一个朋友看到了或听到了什么”开头的言论,即使自己 并没有亲眼看见或亲耳听到,却言之凿凿仿佛亲临其境不知欺骗了多少善良的 网友。
而被咬女童父母筹到 200 万款项时,不知又刺痛了谁的心,各种谣言又纷 沓而至,有人说女童父母不仅在轻松筹上募捐同时也在其它平台进行募捐,款 项有说 350 万甚至还有人说达到 750 万之多。
从上述言论,足以看出网络谣言的危害性,而散布这些谣言的人为何如此 大胆的进行造谣?归根结底仍是网络造谣的成本很低,甚至可以说没有成本,只需动动手指敲敲键盘即可。网络时代,各种博眼球,各种抹黑造谣。
也许你认为这些离你很远,但这只是时机问题,说不定哪天就会落到我们 自己头上,所以我们一定拿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那么遇 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要确定侵权人,那么如何在网络世界中找到那些隐匿于背后的黑 手呢?我们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诽谤他人的,应当 被拘留或者罚款。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诽谤罪,所以寻求公权力的帮助可以有 效减少我们维权的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我们也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 络用户的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
其次,我们应该进行证据固定。网络侵权案中,证据是不可或缺的,在实 践中收集固定证据是应当从知道被侵权的时候开始的,所以一定要重视起来。
关于证据固定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诽谤(侵权)的证据,另一个是 遭受损失的证据。侵权的证据就是网络上的文章或者帖子,对于这个证据的固 定建议采取公证。因为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太容易了,很容易消失。
遭受的损失有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两种。财产损失主要指为制止侵权行为 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快递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因此保留好相关 合同和发票即可;精神损失如果没有达到伤残或者死亡的,一般由法院根据侵 权人的过错、侵权的手段、场合、后果、侵权人的收入水平、获利情况和当地 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后就是将已确定的侵权人起诉到法院了(当然有时也能通过一封律师函 解决问题,但多数时候侵权人意识不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一意孤行的 也是有的)。
有了之前的准备工作,一般能够取得比较理想的判决结果,除了获得赔偿 之外,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可能还会要求侵权人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 实,消除因诽谤给被侵权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遭遇网络诽谤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无规矩则无方圆,无秩序则无自由,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维护每个公民安全的保 障,网络空间的的开放与自由,是以正常秩序为基础的。网络的法治化治理, 就是在自由与安全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筑牢网络安全与网络文明的法治 基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 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 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