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那点事儿

民间借贷那点事儿

文/李宏妍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助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借贷关系的活跃。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通常选择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获得资金、而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在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作为另一种传统融资方式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常见的互助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

因民间借贷所涉主体不具有放贷专业性,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基于信赖或血缘关系,多是在朋友、亲属之间形成的借款。所以、当民间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往往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各执其词的复杂情况,甚至于,很多民间借贷的出借人爽快地交付了借款,但未索要任何凭证,将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变成了一笔“良心账”,就此引发的出借人败诉案件不胜枚举。

借的时候好好滴,现在钱没了?!那么对外借款时,出借人应该注意什么呢?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

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

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出借人不仅需举证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还需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出借人以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会形成银行转账流水或聊天信息等凭证、交付借款的事实较为容易证明。

如出借人以现金或委托他人交付又未索要借据或收条,一旦借款人对借款予以否认,出借人将面临无法证明出借事实的客观存在、从而败诉的风险。

对此提醒出借人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索要借据、收条等相关出借凭证,必要的情况下可通过电话录音、微信、短信等方式组织收集相关出借的证据。建议组织收集上述证据时应明确借款时间和具体出借金额,以便发生纠纷后能够顺利实现债权。

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

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

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律师说法: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