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守护我们的餐桌

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守护我们的餐桌

文/岳秀云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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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2021年10月销售的芹菜被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监督抽检中发现残留农药毒死蜱超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榆阳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罗某称其仅销售5斤芹菜,货值金额较小而处罚过重。经媒体报道此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一时间大众质疑监管部门处罚过度。但是从律师的视角看,这个处罚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给予如此重的处罚,一方面因为案涉芹菜属于法律明文禁止销售的食品,另一方面是因为零售环节商户没能提供这批芹菜的货源信息,没有销售台账,不利于对这批案涉芹菜追根溯源,该零售商户无法脱责。陕西榆林就曾有过同类事由的案例,被处罚商户认为处罚金额过高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商户最终败诉。

一个关乎我们每个普通人的问题∶“身边便民菜店中的蔬菜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量的数倍,你怎么看?”相信大众一定会谴责有关责任人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严把食品质量关。民以食为天,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一切都是空谈,食品安全是美好生活的基础。初级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有可能危害我们的健康。

我国早在2006年就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有了《食品安全法》,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需求的提高,食品安全法已进行了三次修订。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最新修订版,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衔接,更注重加强源头控制,把农产品生产收储运环节等都纳入监管范围,规定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还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明确各环节经营主体的责任,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这标志着我国进入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流程监管的时代,确保14亿人舌尖上的安全。

以下归纳介绍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1、生产环节,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记载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记载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2、销售环节∶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2)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3)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3、明令禁止销售以下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4)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4、推行“农产品生产者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

5、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6、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对农产品实施分等分级,打造农产品品牌。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国家保护优质农产品,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同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

7、压实从田间到餐桌各个环节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衔接,明确了《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农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

以上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次修订内容的概括,相信随着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质检人员的配备,生产流通环节严格溯源信息系统构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得到严格执行和落实,我们再不必为餐桌上食材的安全性忧心忡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