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安望舒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202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当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照《规定》签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出台背景
我国法律中,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均明令禁止,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需要知道的是,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人撑起了一把法律“保护伞”。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间应相互尊重,互相理解,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在处理家庭中各种问题时应冷静对待,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发布了《规定》,《规定》更加明确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模糊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一方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另一方面,《规定》还从申请主体、申请条件、证据形式、证明标准、与离婚诉讼程序的关系、被申请人的过错、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等方面,进行补充解释和明确,以切实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功能和作用。二、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已有6年,全国迄今已发出数千甚至上万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此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仍存在证据不足的障碍。
当家庭成员正在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时,可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地点不再局限于被申请所在地,家庭暴力发生地、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均有权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
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三、亮点解读
1.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规定》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即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为前提,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也就是说,家庭内部是否存在离婚诉讼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关,申请人可以不用考虑其他因素,在身处家庭暴力的危险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
《规定》第二条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与《反家庭暴力法》相比,在原来代为申请主体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主体范围,包括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均可以代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规定》第三条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其他形式。
4.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根据相关调研,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多数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未得到支持。
《规定》第六条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明确除以上常见证据形式外,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单位、各类组织等收到反映或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此外,《规定》还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对于证明标准,《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无需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5.明确申请人过错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法作出。
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认为“有错在先”,并以此作为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但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为了明确家庭暴力行为的严肃性和可惩处行,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是否具有过错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更不是不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由”之一,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6.加大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治力度。
《规定》最后第十二条,还明确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反家庭暴力法》中仅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未明确构成何罪,本次公布的《规定》对上述情况作出了解释。
此外,《规定》还对参照《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具体人员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的关系、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公布和实施,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顺利申请具有重大实践意义,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从而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