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务分享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务分享

文/梁小天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企业产权转让)的定义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本文仅讨论企业产权转让的流程,对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形不予讨论。二、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所明确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共有四类,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第一类∶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或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全资、独资企业)

第二类∶1、由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2、上述单位、企业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3、上述单位、企业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国有直接控股企业)

第三类∶由第一类、第二类企业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国有间接控股企业)第四类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2、上述单位、企业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3、该第一大股东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协议安排对该企业能够实际支配。(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请注意,《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包含的国有资产参股公司并不当然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国有资产参股公司才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四、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五、企业产权转让前的准备事项

(一)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管理

1、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

2、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仍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各国有股东协商后确认其中一家股东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二)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

1、转让方按照其企业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2、转让方为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其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三)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1、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2、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3、产权转让方案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审核及特殊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需要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若因该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五)审计或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1、在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审核后,转让方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2、若所涉及的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转让方应当取得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资产评估

1、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2、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5)产权转让”;

3、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七)产权交易的方式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

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此原则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六、在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的流程(以北交所为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等相关操作细则的规定,北交所进场交易的流程如下∶

审核/批准→内部决议→审计→评估→预披露转让信息→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

其中第(一)审核/批准、(二)内部决议、(三)审计、(四)评估项已在前文进行论述,不再赘述。

以下流程供读者参考,具体以各交易所的实际操作要求为准。(五)预披露转让信息

1、预披露时间∶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二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2、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6)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3、预披露公告时间∶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北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4、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履行完毕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

(六)发布转让信息

1、转让方可以自行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北交所提出信息披露申请,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信息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3、信息披露公告时间

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在北交所网站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北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如在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产权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七)登记受让意向

1、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2、转让方在收到北交所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与北交所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北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3、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北交所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八)组织交易签约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交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报价。2、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1)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2)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3)产权转让的方式;

(4)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5)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6)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7)产权交割事项;(8)合同的生效条件(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0)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1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结算交易资金

1、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2、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出具交易凭证

1、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北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八、非公开转让的转让价格限制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九、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产权交易完成以后,双方应到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根据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企业产权转让的条件和流程介绍,希望能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