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救人不寒心
——论医生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与法律责任

医生救人不寒心
——论医生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与法律责任


文/历铭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助理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依法废止。本次《医师法》的修改最大的亮点莫过于明确了医生的紧急救助义务以及实施自愿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原《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仅规定∶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
绝急救处置。"该条款虽说明医师具有紧急救助的义务但没有明确具体报批流程以及责任主体,致使很多医生因害怕产生纠纷而不敢轻易实施救治行为。新《医师法》对此做出了调整,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此,在紧急情况下,医生可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批,经同意后可立即实施医疗措施,无需等待近亲属的同意,错过救治的最佳时机。

除此之外,《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换而言之,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因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医生公共场合救人事件屡见不鲜,有人为医生点赞,与此同时部分人的行为也让医生感到心寒。齐某在药店买药时晕倒,孙某系医生为其进行心肺复苏,压断其12根肋骨,同年齐某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对其进行赔偿,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判定孙某行为系见义勇为,不违反诊疗规范,不承担
抢救过错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2021年,齐某提起再审,辽宁省高院依法裁定驳回。


虽然孙某在案件中获得的胜诉的结果,但也在诉讼过程中承受了很多压力与负累,《医师法》的
出台为像孙某这样见义勇为医务人员提供了立法支持与保障,充分体现了正直向上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希望在实践中能够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莫让医生流血又流泪。①申请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②申请人
定居在中国;③有其他正当理由。若本人未满18周岁,可由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在国内,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在国外,可向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