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侵权,谁来担责?

文\焦自檬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近年来,随着居民饲养宠物数量的不断增长,不文明、不规范的养犬行为带来的问题明显增加,宠物狗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
动物致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下面列举不同情形下的宠物侵权案例。
一、遛狗未栓绳,不守规定负全责
白某在小区花园散步时,遇到何某正在溜未拴绳的狗,白某被哈士奇咬伤腿。随后白某到医院就诊,接种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白某将何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及《哈尔滨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被告何某携带外出哈士奇未栓绳。
此外,哈士奇属中型犬,饲养人本应有负有很高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由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禁养犬惊吓路人致骨折,间接致害亦担责
朱某在接小孩的路上,遇到田某家的松狮犬突然向其扑来。朱某受到惊吓,在后退过程中摔倒并造成骨折。事后双方报警,但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田某认为自己家的犬只性情温顺,在事发时与朱某也有一定的距离,自己不存在过错。随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犬只靠近陌生人进行吠、嗅等行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哈尔滨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法院认为,事发时被告牵领的犬只为松狮犬,该犬只明显属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被告田某作为该禁止饲养犬只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对该犬只造成原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踢踹狗反被咬,挑逗宠物自担责
吴某将自家狗拴在门口饲养。邻居张某路过被吴某饲养的狗咬伤,遂报警要求吴某赔偿。吴某认为自家狗性情温顺,是张某的过激举动导致了事故发生。根据民警调出的监控记录显示,张某第一次经过狗身边时,狗并没有动作,随后张某折返将手中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狗掷去,并反复踢踹狗二次,第三次时狗只猛扑咬住张某的腿,导致张某受伤。二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将犬只圈养在自家私人区域内并束有狗绳,已尽到了相应的防范义务,张某主动挑衅,数次踹狗,已超出正常逗狗范畴。张某明知有遭受该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原告张某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有以下几点:
1、受害人过错,如果动物造成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或减轻民事责任。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存在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宠物侵权时,应当免除、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1.宠物饲养人严格遵守规定约束自身行为,自觉遵守《哈尔滨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要求,去公安机关对宠物进行登记;
2.被侵权人遇到不法侵害行为时应当注意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被侵权人遭遇宠物侵害后建议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宠物、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并在受伤后及时就医。
社会公众在遇到流浪动物或违规饲养的宠物时不要故意挑逗,尤其是儿童的监护人,要注意保护好孩子,尽量远离可能侵害自身安全的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