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珠兰其其格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实际和时代发展要求而作出的调整,主要涉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制审理、司法确认程序等多方面内容,本文将对其中关于完善小额诉讼的修改进行解读。
一、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此次修改首先将适用案件类型先定位“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扩大适用案件的范围。此外,还增加一款进一步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也就是说,标的额在上述范围内内,当事人仍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模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以最小的诉讼成本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为避免实践中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滥用或不当适用,本次《民诉法》修改中明确了“负面清单”,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民事案件类型:(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当事 人不得上诉,这种特征带有局限性,因此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及涉评估、鉴定以及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提反诉等均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
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方式可以简化,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理效率,第一百六十八条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与简易程序的审限相区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为二个月,同时规定可有条件地延长一个月。相对于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审理期限,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了更短的审理期限。
四、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除了法院可以主动转为普通程序以外,首次明确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转换审理程序,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
结束语:本次修改关于小额诉讼的重要变化是扩大可以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范围,允许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案件约定适用该程序,新增不适用小额诉讼的范围、一次庭审当庭宣判、审理期限、程序转换四个方面完善小额诉讼制度。其中多数制度并非只有小额诉讼程序独有的,小额诉讼区分于其他审理程序最大的特点是一审终审。这是小额诉讼程序独有的本质属性,能够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