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需要返还“感情投入费”吗?

文\鄢冬梅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近日,一男子因与女友性格不合而分手,分手后该男子不想人财两空,遂向对方提出就恋爱期间支出的费用列出详细清单,并向对方索赔“感情投入费”,该事件引发群众热议。 

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是否需要返还恋爱中产生的费用或礼物呢? 

首先,恋爱关系中,未进行婚姻登记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六百六十条的规定,除非财产权利尚未转移或赠与财产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外,通常情况下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在恋爱交往过程中,男女双方为对方支付的日常消费,或赠送小额财物系双方自觉、自愿产生的赠与行为,在没有任何书面约定,或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费用或赔偿相关损失,是得不到支持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特定费用或者索赔,具体如下: 

1. 给付的钱款或物品系彩礼。男女双方恋爱后,以结婚为目的,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给付彩礼, 但在双方结婚登记前分手的,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2. 书面约定。恋爱期间,如男女双方书面约定分手后对方应当返还相应费用或物品的,一方应当依据书面约定返还。因为此时男女双方之间已经建立合同关系,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该书面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男女双方应当依照书面约定履行。 

3.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恋爱关系中,例如以买车或者买房、甚至借款等方式,一方向另一方支出大额资金并且有转账记录及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可以要求对方偿还债务。 

恋爱关系是美好的、浪漫的,但恋爱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撤销了恋爱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行为, 因此恋爱消费需谨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