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这些新法与我们息息相关

文\江永兴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1、新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2 月 1 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发布新修订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危险货物范围:一是在现行《规定》关于危险货物定义的基础上,明 确危险货物原则上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为标准进行认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虽未列入《铁路 危险货物品名表》但依据有关法规、国家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也需要按照《规定》办理运输,既 便于实践操作,又全面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二是结合铁路装备技术发展、疫情防控应急 等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在附则中明确了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下的特殊情形监管要求,做到原则要求和 特殊需求相统一。修订后的《规定》也进一步强化了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管理:一是增加了对托运人 在危险货物的保护措施、信息告知、运单填报、应急联系等方面的要求,强化危险货物运输源头管理。 二是增加了铁路运输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的要求,切实明确各方职责,保证运 输安全。三是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增加了对危险货物运输工具定位监控和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到 危险货物运输全程可监控、可追溯。四是完善培训有关规定,在培训大纲、培训课程及教材、培训档 案等方面强化了对运输单位的要求,同时明确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知识等要求。五是增加试 运制度,对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新品名、新包装等类别的危险货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相关 单位进行试运,切实防范运输风险、保障运输安全。六是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危险货物运 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七是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增加了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处置 等要求。 

2、药品网售新规 12 月 1 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共 6 章 42 条, 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 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 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二是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三是明确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 四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此外,《办法》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 行为依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 日通过,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 络诈骗法》共七章 50 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 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4、商标代理监管新规将持续加强行业治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细化 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从源头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建立健 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办理备案程序,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空占行业资源的代理机构予 以清理,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同时,为便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规定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 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5、《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公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原 则》指出,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 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 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 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 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6、12 月 1 日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正式启用电子证明。 

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 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 

7、12 月 15 日起,中小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将划分为 6 级。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及测试大纲》(试行), 将中小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划分为 6 级,规定了测试的内容、范围、试卷构成和评分标准等,适用于义 务教育阶段小学五年级及以上学生普通话水平的测评或评估监测。该规范将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起试行。 

8、《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12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0 月 26 日,应急管理部网站发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规定》共二十一条,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行 政许可和其他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 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规定》明确了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十八种情形、 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五种情形、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五种情形,以及不予追究 行政执法责任的十一种情形。《规定》特别强调,在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 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9、《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0 月 25 日,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 2008 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自 2022 年 12 月 12 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共七章 39 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 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二是明确保险保障基 金相关财务要求。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 延续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等规定。三是优化保险保障基 金的使用管理。四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五是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