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昊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的判决结果引发广泛热议,起因竟是程序员与同事吵架一气之下删除代码并离职,被判赔A公司6万元。
程序员李某于2019年8月入职A公司任职数字建模工程师的职务,之后加入了A公司的一项技术开发项目,该项目由李某、项目组长张某两人共同参与开发工作,项目开发期限为12个月。
但在项目进行到10个月左右的时候,也就是2020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和张某因为该项目的编程问题发生了口头冲突。盛怒之下,李某提出离职,随即便删除了自己在该项目上所编程序的源代码。眼看项目交付之日临近,因为李某的删除行为,A公司短时间内根本无法按期完成此项目。
A公司认为,李某擅自删除程序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某向A公司支付经济损失525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确有不妥、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但A公司所主张的数额过高,遂裁决李某向宇宙A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0000元。
李某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向A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0000元。A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并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经济损失5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职期间主要工作内容系独立编写动力定位程序,其所编写的程序具有职务属性。然而,根据现有证据及李某的自认,无论其所编写的程序是否错误,李某在离职前未经A公司同意便擅自删除工作成果的行为实际影响了A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李某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A公司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过高,应结合李某的工资标准酌定减少,且A公司要求李某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主张确有不当,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亦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及用工成本。A公司主张的间接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支付 A 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本案中李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动力定位程序技术开发项目”的独立编程,本应在离职前提交其工作成果。然而,李某未经公司允许,擅自格式化公司电脑中的硬盘、删除自己所编写的程序,有违职业道德,给A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劳动者不可如此任性,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遵守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配合用人单位的正当用工管理行为,否则可能面临承担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等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