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施行新法新规速递盘点,你get了吗?

11月起施行新法新规速递盘点,你get了吗?

文/江永兴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1、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10月1日,国务院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制定出台的,《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2、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公告》明确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消费税,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36%,批发环节税率为11%。

3、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通则(2022版)》规定,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4、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10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版《办法》共五章33条。按照新版《办法》规定: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6、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2023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参保人当月参保,次月缴费。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有所调整。其中,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37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4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665元。在集中参保期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因参保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缴费成功后,需等待满3个月才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与此同时,对应的财政补助也有新增,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上调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6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295元;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290元。

7、天津:更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

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最新修订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强调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被委托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照护职责。

8、江苏: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心理治疗"项目将被纳入江苏省医保支付范围,202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目前江苏103家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已全部被纳入医保定点范围,253家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的精神科,随同医院一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